尽责的律师为什么无法承诺案件结果?

2020-12-02 16:02:55 作者: 尽责的律师为

最近一位当事人家属对我说,他们对一审大牌律师的辩护很不满意,没有争取到他们想要的缓刑结果,问我该案件委托给我办理能不能承诺缓刑结果。如果能够保证改判缓刑,律师费不是问题。不能保证改判缓刑,则他们不打算委托律师了。

我曾在去年出版的《三十而律》中戏谑说过,律师没办法保证法院判决结果,法院不是我们家开的。即使法院是我们家开的,旁边检察院也不是我们家开的。即使法院、检察院都是我们家开的,还有监察委不是我们家开的。如果法院、检察院、监察委都是我们家开的,我还需要做律师吗?许多人喜欢听律师甚至“熟人”拍着胸脯保证案件结果,其实这些人只是迎合家属的偏好,然并卵。

尽责的律师无法承诺案件的结果,因为做出判决的是法院,监督法院的是检察院,监督法官、检察官的是监察委,律师只能据理力争用证据与逻辑说服法院。我曾办理过邱某等贪污案,我与同事坚持无罪辩护,认为不属于利用公权力伙同承包商私分财政拨款,而是正常的承包合同履行,还拿出《关于建设工程承包合同案件中双方当事人已确认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与审计部门审计的工程决算价款不一致时如何适用法律问题的电话答复意见》,结果法院当然没办法继续判决,检察院只好撤回起诉。即使我们一开始就认为该案不构成犯罪,但从未向家属承诺该案结果。律师只能是根据案情结合自己的经验去尽职尽责辩护。

二审改判缓刑的案件我也办理过,即“三打两建”期间的胡某非法经营案件。非法经营罪虽然是“口袋罪”,但只有法律、法律解释与司法解释可以设置“口袋”列明“其他非法经营的”行为。我坚持无罪辩护的结果是一审法院做出了三年有期徒刑的判决并处罚金,二审我继续坚持无罪辩护,认为原审判决“于法无据”违背“罪刑法定原则”,包装带上印制的“A公司”标识不属于法律上的“印刷出版物”行为。该案我一直认为是无罪,但在当时环境下也只能妥协改判缓刑。律师许多场合的无罪辩护,都被“和谐”为轻罪判决,这既是无可奈何,也是情理之中。

记得有个笑话,家属与律师约定如果判缓刑则额外以公司常年法律顾问费的名义支付两百万元律师费。法院好不容易判了缓刑,律师拿到两百万后感叹说,本来法院要判无罪,我费了九牛二虎之力才让法院判决缓刑的。家属自以为“缓刑万事大吉”,甚至一些人受张明楷等人影响认为案件经过侦查机关、检察院的“把关”进入法院不可能无罪,不知道他们如何解释法院每年都有无罪判决都有冤假错案甚至枉法裁判。

还有家属要求给律师一笔还不错的费用,让律师阅卷寻找辩护空间,如果“有把握”则另行委托,如果“没把握”则听天由命。这种做法比起前面那种要求律师承诺审判结果要高明一些,也真有不少案件律师一眼就能看出“破绽”。上次我办理的某200多公斤制毒原料案件,我就一眼看出本案不构成犯罪至少被告人不应该是第一被告人,因为“制毒原料的原料不是制毒原料”,除非公诉人能够举证被告人有将该原料加工成制毒原料的故意或意思联络。与法官沟通时法官还有些不满意,“第一被告人无罪,其他人不都无罪了”,“制毒原料的原料当然是制毒原料,稻谷就不是大米了”?我回应说第一被告人无罪不等于其他人无罪,本案我们是“切割辩护”,与第一被告人有联系的人都没有供述与他商量购买化工原料用于制造毒品。另外稻谷当然不等于大米,如果国家立法禁止大米出口而不是禁止粮食出口,则出口稻谷并不违反禁令。其他法官听到了笑着说,余律师真是律师思维啊,稻谷不等于大米,制毒原料的原料不等于制毒原料,换了我们是律师也会这么辩护。但更多的案件尤其是不属于证据无罪的案件,律师并不能通过阅卷的“书面审理”就能找准辩点,这也是律师对法院大量的“书面审理”颇有微词之所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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