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删除刑法第20条第1款的“正在进行”表述,扩大不法侵害的时间范围。如前所述,正当防卫是“合法对不法”,只要存在不法侵害行为就可以进行正当防卫。同时,对不法侵害行为应当进行整体上的把握,不仅包括不法侵害的实行行为也包括不法侵害的预备行为和实行后行为。不法侵害人当场实施的抗拒抓捕、毁灭罪证、掩护赃物等行为,完全有必要纳入不法侵害行为整体的范围。据此,应当删除刑法第20条第1款中的“正在进行”表述,将该款修改为“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第二,将刑法第20条第2款的“必要限度”改为“合理限度”,扩大正当防卫限度的范围。从内涵上看,“必要限度”侧重行为的法益平衡,且侧重于行为的客观判断。与“必要限度”不同,“合理限度”注重的是合理性判断,不仅强调行为的合理性,而且也可以更好地将行为人因素纳入衡量的范畴,充分兼顾主观与客观因素,合理确定防卫的限度范围。例如,行为人因情绪紧张、行为慌乱而产生的防卫认识和防卫行为错误,可以纳入“合理限度”的范畴,但却因其不属于法益平衡的客观内容而不能纳入“必要限度”的范畴。据此,可以考虑将刑法第20条第2款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增加因不法侵害产生的恐慌作为防卫过当的免责事由。防卫人的非理性人特点要求在防卫责任的判断上应从一般人当时的情绪反应出发,合理确定防卫人的防卫过当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从法益平衡的角度向防卫人进行了适度倾斜,即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进行无限防卫。但该款没有考虑防卫人作为一般人的正常情理,存在缺漏。据此,可以参考一些域外刑法典的做法,对防卫人因恐慌等激烈情绪而导致防卫过当行为的进行免责处理。具体而言,可以在刑法第20条第3款中增加规定:“因不法侵害引发的巨大恐慌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日报)收藏
正当防卫权扩张的多维基础
防卫违法犯罪是国家、社会和个人的共同责任。正当防卫权的扩张在当前社会背景下具有多方面的现实基础。
第一,非理性人的适度回归。我国传统正当防卫制度的设计总体上是基于理性人的假设,即认为防卫人是一个理性的人,会理性地看待不法侵害行为的发生(包括不法侵害的行为类型、起止时间、不法强度和危害后果等),并会理性地采取必要强度的行为进行防卫,且能将造成的损害控制在一定的范围之内。但理性是有前提的,需要防卫人做到情绪冷静并能理性思考。与一般违法犯罪行为的实施不同,正当防卫都是发生在对抗情境之中,其行为实施的情境往往都是突发的、强烈对抗的,紧张而激烈,一般的防卫人都难以对不法侵害的行为手段、行为强度和行为危害等形成准确判断,完全理性的防卫人难以存在。也正因为如此,长期以来以理性人为假设的正当防卫制度设计限制了我国正当防卫制度的司法适用,造成了正当防卫制度适用的限缩。这就要求我们要合理看待突发情境下的防卫人的非理性反应,赋予防卫人合理的防卫空间,扩张防卫人的正当防卫权。
第二,将刑法第20条第2款的“必要限度”改为“合理限度”,扩大正当防卫限度的范围。从内涵上看,“必要限度”侧重行为的法益平衡,且侧重于行为的客观判断。与“必要限度”不同,“合理限度”注重的是合理性判断,不仅强调行为的合理性,而且也可以更好地将行为人因素纳入衡量的范畴,充分兼顾主观与客观因素,合理确定防卫的限度范围。例如,行为人因情绪紧张、行为慌乱而产生的防卫认识和防卫行为错误,可以纳入“合理限度”的范畴,但却因其不属于法益平衡的客观内容而不能纳入“必要限度”的范畴。据此,可以考虑将刑法第20条第2款修改为“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合理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第三,增加因不法侵害产生的恐慌作为防卫过当的免责事由。防卫人的非理性人特点要求在防卫责任的判断上应从一般人当时的情绪反应出发,合理确定防卫人的防卫过当责任。刑法第20条第3款从法益平衡的角度向防卫人进行了适度倾斜,即对于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可进行无限防卫。但该款没有考虑防卫人作为一般人的正常情理,存在缺漏。据此,可以参考一些域外刑法典的做法,对防卫人因恐慌等激烈情绪而导致防卫过当行为的进行免责处理。具体而言,可以在刑法第20条第3款中增加规定:“因不法侵害引发的巨大恐慌实施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负刑事责任。”(检察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