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网南昌12月2日电 (李韵涵 吴超然)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2日消息,近日,江西省九江市浔阳区人民法院依法公开宣判刘某发等8人恶势力团伙一案。
该案首要分子刘某发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犯非法拘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犯非法侵入住宅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其他团伙成员张某翔等6人犯寻衅滋事罪、非法侵入住宅罪、非法拘禁罪、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至拘役四个月不等。被告人段某杰依法不认定为恶势力团伙成员,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法院经一审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发于2016年5月成立名为九江市鼎立拆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鼎立公司”)的空壳公司,2016年9月至2018年10月,刘某发以鼎立公司的名义在九江市开发区永安乡承接滨江村、大树村等地的拆迁工程,先后纠集张某翔、王某斌(已故)、徐某、罗某、陶某文、钟某、殷某、段某杰等人加入该公司。
在拆迁过程中,刘某发等人为加快拆迁进度攫取暴利,采取非法拘禁、故意伤害、非法侵入住宅、在拆迁户家中静坐、言语恐吓等方式干扰拆迁户的正常生活秩序,逼迫拆迁户签订拆迁协议,严重扰乱了社会秩序,给当地村民留下了心理阴影,在永安乡范围内产生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非法获利达193万余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刘某发、张某翔、徐某、罗某、陶某文、钟某、殷某以鼎立拆迁公司为依托,为片面追求拆迁进度牟取暴利,经常纠集在一起,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在永安乡滨江村和第三次的拆迁过程中实施多次违法犯罪活动,为非作恶,欺压群众,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以被告人刘某发为首要分子,以被告人张某翔、同案人王某斌(已故)为积极参加者、被告人徐某、罗某、陶某文、钟某、殷某为一般参加者的恶势力团伙。
根据各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决。(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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