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日会战|一场隔夜酒,结束了自己的职业生涯!

2020-12-04 05:59:33 作者: 百日会战|一

2020年12月1日上午,山丹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秩序三中队像往常一样,依照勤务计划在G312线静安路口执勤点正常执行勤务。三中队的民警们不知道的是,进入12月的第一天,他们终结了一名拥有28年驾龄驾驶人的职业生涯。

当日10时30分许,武威凉州籍驾驶人李某元驾驶新LXX5X9号重型半挂车(危化品车辆)由东向西行驶至静安执勤点,按照惯例停车进行危化品车辆信息登记。正在登记时,执勤点开具罚单的民警突然闻到房子里飘来一股浓烈的酒味,遂让刚进屋的李某元摘下口罩,凑近一闻,果然是他。经呼气式酒精检测,李某元血液内的酒精含量为164.8mg/100ml,属醉酒。随后,民警将李某元带至山丹县人民医院进行了血样提取。经某司法鉴定所鉴定,李某元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131.98mg/100ml,涉嫌危险驾驶。

后经询问,驾驶人李某元与押运员梁某军驾驶新LXX5X9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新LXX1X号重型罐式半挂车(装载32吨石脑油)于11月30日晚22时许到达山丹县。当晚二人将车停在G312线沿线的山丹县煤炭交易市场附近,喝了半斤白酒后就直接睡在了车上。12月1日早晨10时许,宿醉未醒的李某元驾驶车辆行至静安执勤点被正在执勤的秩序三中队民警查获。

一名有着28年驾龄的老司机,一名持正规手续的危化品运输车辆押运员,在装载有32吨危化品的车上饮酒,并且在没有完全清醒的状态下驾驶车辆继续上路,是该说他们安全意识淡薄呢?还是该说他们纯粹就没有安全意识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九十一条第四款之规定,李某元将面临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知危险会避险”,而我们的两位当事人却是“知危险还涉险”。李某元即将为自己不负责任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他的职业生涯也将就此结束,而押运员梁某军也会因此受到所在企业的相应处罚。目前,李某元因涉嫌危险驾驶被山丹县公安局立案侦查,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