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政部修改离婚登记程序【民政部: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调整后的离婚登记程序是‘申请—受理—冷静期—审查—登记(发证)’。”民政部二级巡视员杨宗涛介绍,申请,就是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订立书面离婚协议,持相关证件和证明材料共同到有管辖权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并现场填写《离婚登记申请书》。受理,即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和证明材料初审无误后,发给《离婚登记申请受理回执单》。冷静期,即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申请撤回离婚登记。 同时,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审查,即自离婚冷静期届满后30日内当事人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的,婚姻登记机关依据相关规定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证件和证明材料、离婚协议书等进行审查。登记(发证),即婚姻登记机关对符合离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关于离婚冷静期制度的规定只适用于协议离婚”。杨宗涛特别指出,对于有家暴情形的情况,当事人可向法院提起诉讼,民法典第1079条里明确规定,有关家暴的,法院可以判决离婚。起诉离婚不适用离婚冷静期制度,因此,冷静期的规定不存在不利于保护遭受家暴当事人的问题。(中青报·中青网记者 焦敏龙)
声明:转载此文是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若有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了您的合法权益,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我们将及时更正、删除,谢谢。
来源: 中国青年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