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鹤岗市热能计量表收费”后续当地城管执法局负责人:退款难以实现

2020-12-05 09:57:28 作者: “黑龙江省鹤

生活报记者 王萌

本报《入户交2500元安装热能计量表八年没动静,表呢?钱呢?》刊发后,居民认为,收费应履行法定程序,现在表还没安装,供热主管部门是否应该把费用退回?鹤岗市城管执法局相关负责人向记者出示了一份当年的缴费通知,据称这就是收费依据,退款难以实现。

收费主体是“市供热主管部门”

通知发布于2011年11月2日,文头为《关于缴纳新建建筑供热计量专项费用的通知》,编号鹤供热发【2011】2号,发布单位为鹤岗市供热管理办公室。

通知明确了收费主体单位是“市供热主管部门”。通知的第一条规定:供热单位是供热计量的实施主体,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市供热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新建建筑供热计量管理和费用收缴工作。

费用标准每户2500元

通知第二条规定:新建建筑供热计量专项费用标准为每户2500元,其中包括3部分,分别是:热表部分(热表、温度控制、通讯模块等)、集中抄表系统(软件系统、计算机设备等)、供热主管部门供热计量专项验收工作费用。

费用纳入建设成本

通知第一条规定:所需费用纳入建设成本,由开发建设单位承担。

通知第三条规定:供热单位与开发建设单位根据新建建筑实际核定户数和费用,在签订供热协议后,报市供热主管部门备案,同时,开发建设单位将供热计量专项费用交到市供热管理办公室专户存储。

居民:收费应走法定程序

鹤岗振兴家园小区一位居民说:“每户2500元的收费价格是否经过测算?供热办不具备价格测算的专业资质,他们是怎么算出这个价格的?”

鹤岗振兴家园小区业委会主任李先生说,早在多年前,鹤岗的供热办就曾向居民出示过这份文件,但是居民对此难以接受。“改变供热计费方式,有利于提高供热温度、节省能源,是利国利民的好事,我们是支持的,但是在涉及到具体操作的层面,希望相关部门规范一些,应该走法定收费程序。”

振兴家园小区的张女士说:“现在表还没安装,供热主管部门是否应该尽快把费用给我们退回来?”

城管执法局负责人:退款难以实现

4日,记者再次采访了鹤岗市城管执法局供热负责人。对于居民的退费要求,该负责人表示,退款难以实现。主要原因首先是没有发起退费的指令,热能计量费存放在政府的专户当中,要提取或是退费需要上级部门的退费文件;其次,当年的热能计量工作虽未进一步推进,但新的“智能计量”就要开始了,这笔钱以后能用得上。

记者就此事咨询了省发改委物价监管方面的工作人员。据其介绍,我国行政部门收费严格实行目录清单制,为避免行政垄断行为,收费目录进行公示。政府部门如发起收费申请,需要在省财政主管部门立项,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由物价部门测算制定收费标准。

到目前为止,公开的收费目录中查不到“热能计量费”这项费用,该项费用的收缴单位原供热办的主管部门,鹤岗市城管执法局也未出示法定的收费审批文件。

“收费容易退费难,收费超前退费滞后,我们想维权咋就这么难呢!”居民们无奈地说。

本身就是一笔巨款,又沉睡了多年,现在专项账户中的缴费总额是多少?多少安表的,多少没安?计量表采购了吗?除计量表之外,其他的辅助收费设备像计算机和通讯模块之类的,均包含在向居民收费之内,进行政府采购了吗?

以上问题记者均以提纲的形式,于3日提交给鹤岗市城管执法局,负责人承诺4日给予答复,但这个承诺未能如期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