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20元罚单,女子妨碍执法被判刑7个月!

2020-12-06 21:21:15 作者: 为20元罚单

扬子晚报网12月6日讯(通讯员惠检轩记者刘浏)如今,各地文明城市创建工作都在进行,城市中对于各类文明行为的管理力度也在加大。尽管大部分市民的素质不断提高,但阻碍执法、妨害公务的行为时有发生。近日,由惠山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妨害公务案,在惠山区人民法院一审宣判,判处犯罪嫌疑人赵某(化名)有期徒刑七个月。

据了解,案发当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赵某驾驶电动车沿钱威路由北往南行驶至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中环国际东门口路段,因未佩戴头盔被无锡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惠山大队民警查处,执法人员对其告知了相关法律条款,对其处以罚款20元,赵某拒绝接受处罚,并不断与执法人员争吵。当执法人员将处罚单在PDA(移动警务终端)上生成时,赵某就抢夺PDA里的处罚单,并将处罚单抢夺到手里之后撕成了几段扔在地上,执法人员就告知赵某整个过程执法记录仪都在录音录像,当另一位执法人员拿出手机准备把现场情况拍摄下来,赵某看见就对其进行辱骂,执法人员说明不能辱骂值勤民警及工作人员要求赵某道歉,赵某拒不同意,并在后面还不断的骂骂咧咧并还用手拍打挂执法人员左肩上的执法记录仪。

10点29分左右,派出所民警带着增援警力到达现场,并且询问了现场相关情况,民警告知赵某配合民警前往派出所接受调查,赵某拒不配合,在民警三次警告无果的情况下,便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期间赵某一直在大喊大叫,并以踢打、掌掴、口咬等方式实施暴力袭击,致使派出所一名民警及三名辅警手臂、手指不同程度受伤。在被依法刑事拘留后,根据其家属请求,无锡市精神卫生中心司法鉴定所对赵某进行法医精神病鉴定,证实犯罪嫌疑人赵某在本案中具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2020年11月,在庭审中赵某表示自愿认罪认罚,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赵某以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赵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校对苏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