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008年冬天至2012年期间,以王某2为首的该违法安排,屡次指派马大及腾某、安某、杨某1在五原县、乌拉特前旗部分乡村等区域赌博场所为安排赌博的申合义、贾某1、赵某7、李某1等人不合法供给资金790万余元,不合法获利117万余元。
2、2008年冬天至2012年期间,王某2、安某、腾某、侯某1、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郭某、被告人樊某为索要赌债,采纳挟制、恫吓等手法,致使被害人产生心思惊骇,敲诈勒索被害人人民币211856元。
3、以王某2为首的该违法安排自成立以来,屡次在赌场放高利贷、施行敲诈勒索、不合法拘禁等,聚敛钱财,并在施行上述违法违法活动中获取巨额利润,由王某2一致分配,对该安排成员予以奖赏,供给作案经费,为安排成员购买衣服,给零花钱等开支26万余元。
(三)以暴力、挟制或许其他手法,有安排地屡次进行违法违法活动,为非作恶,欺凌、摧残大众。
王某2、安某、滕某等人以暴力、挟制或许其他手法,有安排地屡次进行违法违法活动,对赌博场所进行不合法操控,为非作恶,欺凌、摧残大众。
在王某2违法安排违法、强大过程中,王某2纠合滕某、安某等人,施行赌博14次,敲诈勒索20次、不合法拘禁8次、不合法侵入住所4次、故意损害1次、寻衅滋事1次,给当事人及其家庭带来巨大的身心损害和精神压力,严峻打乱了社会次序及被害人的出产、日子次序。其间,被告人樊某参与敲诈勒索2次、不合法拘禁1次。
1、2008年冬天至2012年期间,以王某2为首的该违法安排,屡次指派马大及腾某、安某、杨某1在五原县、乌拉特前旗部分乡村等区域赌博场所为李某1、王某2等多人安排的14起赌博违法中为参赌人员不合法供给资金790万余元,不合法获利117万余元。
2、2008年冬天至2012年期间,王某2、腾某、安某、王某3、王某4、王某5、王某6为索要赌债,以挟制、恫吓等手法,致使被害人产生心思惊骇,屡次敲诈勒索被害人累计211856元。其间,被告人樊某参与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3(第17起)、王某5(第18起)2起合计27000元。
(1)2008年十二月1日晚上,因侯某3在五原县什巴乡贾某1、申合义安排的赌场上欠下马大(另案处理)替同案犯王某2放的高利贷9000元未还,王某2伙同马大将侯某3操控在宾馆里,采纳殴伤等手法敲诈勒索被害人侯某32000元。
(2)2009年9月份的一天下午2时许,因张某8在乌拉特中旗贾某1、申合义安排的赌场上欠下尹润梅、马大替同案犯王某2放的高利贷7000元未还,王某2伙同腾某等人采纳打耳光等手法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89000元。
(3)2011年十月份的一天晚上,因高某3当年7月份在五原县赵某7安排的赌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5000元,乔某1欠下17000元。王某2伙同腾某、邢凯将其操控在宾馆里,采纳谩骂等手法敲诈勒索被害人高某32000元,敲诈勒索被害人乔某14000元。
(4)2012年3月中旬的一天下午,因马某1在王某2安排的赌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38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采纳殴伤、约束马某1人身自在等手法敲诈勒索被害人马某13000元。
(5)2012年8月1日下午,因吕某2在贺某安排的赌博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6000元。同案犯王某2伙同腾某、安某以不还钱拉选机相挟制敲诈勒索被害人吕某22000元。
(6)2012年8月24日下午,因王某9欠下同案犯王某2在赌场上放的高利贷,王某9将吉某2欠下其赌债20000元转给王某2。王某2伙同腾某、王某5、郭某等人采纳约束吉某2人身自在等手法敲诈勒索被害人吉某26300元。
(7)2012年9月29日下午,因杨某9在鲁某安排的赌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33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安某、侯某1以不还钱就住在家不走相挟制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910000元(含1000元饭费)。
(8)2012年十月份的一天晚上7时许,因丁某1在李某1安排的赌场上欠下同案犯腾某、安某替同案犯王某2放的高利贷12000元未还。王某2伙同同案犯腾某、安某、王某3、侯某1以不还钱就将其扣下相挟制敲诈勒索被害人丁某18000元。
(9)2012年十月份的一天正午,因杨某8在李某1安排的赌博场上参与赌博时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15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腾某、安某、侯某1等人以不还钱就在其家住相挟制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87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