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一黑社会组织犯罪细节获披露 带头大哥制定索要赌债的要账技术和要领

2020-12-09 12:01:26 作者: 内蒙古一黑社

(10)2012年7月份,张某3在李某1安排的赌博场上向替王某2放高利贷的腾某告贷14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腾某以变卖其葵花相挟制敲诈勒索被害人张某39000元。

(11)2012年十月26日,因王某11在鲁某等人安排的赌场上欠下腾某、安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67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腾某、安某、王某3、侯某1以约束王某11人身自在等手法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1113500元。

三、被告人樊某不合法拘禁的违法事实及依据

2012年9月21日19时许,因被害人黄某1给其朋友王某5担保向王某4告贷40000元未还。王某4与王某2去包头市哈业胡同火车站将被害人黄某1骗出,带回其在乌拉特前旗乌拉山镇道口路四邻居21号家中,强逼被害人黄某1为王某5偿还借王某4的告贷。因被害人黄某1无钱还账,王某4、王某2指派郭某、郝晓庆(已判刑)、王某3、被告人樊某将被害人黄某1操控在其家中,轮番看守,强逼被害人黄某1借钱还账。直到24日正午,王某5把告贷还给王某4后,被害人黄某2取得自在。

综上所述,被告人樊某参与以王某2为首的黑社会性质安排,以暴力、挟制或其他手法,有安排的进行违法、违法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凌、摧残大众,严峻破坏经济、社会次序,其间涉嫌敲诈勒索2起,数额为27000元;涉嫌不合法拘禁1起。被告人樊某犯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敲诈勒索罪、不合法拘禁罪。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26日,被告人樊某被东胜区公安分局巡特警大队抓获归案。

终究,法院判定如下:被告人樊某犯参与黑社会性质安排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5000元;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犯不合法拘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六个月。决议实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0元。(刑期从判定实行之日起核算,判定实行曾经先行拘押的,拘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零一九年十一月26日起至2023年十一月25日止;罚金于判定收效后五日内交纳。)

(12)2012年十一月13日上午11时许,因赵某2在梁英安排的赌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26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安某、王某3、侯某1以约束赵某2人身自在等手法敲诈勒索被害人赵某23000元。

(13)2012年十一月中旬的一天上午,因高某1在李某1安排的赌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3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安某、王某3、侯某1以不还钱就住在其家相挟制敲诈勒索被害人高某13000元。

(14)2012年秋季的一天,因杨某10在其和贺某安排的赌场上赌博时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12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安某、王某3、侯某1以不还钱就在家住、杀羊等相挟制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127300元。

(15)2012年十一月份的一天,因杨某11欠下王某2高利贷19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腾某、安某、王某3、侯某1以不还钱就住在家中、变卖其家中的项圈及戒指相挟制敲诈勒索被害人杨某1110356元。

(16)2012年9月份的一天,因鲁某在2012年赌博时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腾某让鲁某打下57000元欠条。同案犯王某2伙同腾某、安某、王某3、侯某1以不还钱就住在家里相挟制敲诈勒索被害人鲁某30000元。

(17)2012年3、4月份的一天,因王某3在王某2安排的赌博场上欠下腾某替王某2放的高利贷27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腾某、安某、王某5、郭某、樊某以不还钱就住在家中、变卖枸杞等相挟制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37000元。

(18)2012年9月21日19时许,因黄某1给其朋友王某5担保向王某4告贷40000元未还。同案犯王某2伙同王某4、郝晓庆、王某3、郭某、樊某经过不合法拘禁黄某1相挟制敲诈勒索被害人王某520000元。

(19)2012年1月4日,因谭鹏向同案犯王某4借月息为5分的高利告贷120000元后未还。同案犯王某2、王某4与一名男人(身份未查明)找到给谭鹏担保的吕某1、高某2让其替谭鹏还贷。王某2、王某4以不还钱就住在其家中及约束高某2人身自在相挟制敲诈勒索被害人吕某1、高某243000元。

(20)2011年5月至6月份期间,刘某3在李某3安排的赌博场上向裴伟借高利贷48000元未还。同案犯安某伙同王某6等人以向天发射弩箭及用镐把捅刘某3腹部等手法相挟制敲诈被害人刘某3124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