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案说法】朋友来借车,借还是不借?这些风险你得知道!

2020-12-10 13:18:33 作者: 【以案说法】

遇到亲朋好友来借车,

借仍是不借?

这是个问题。

不借吧,显得没有人情味。

借吧,又怕呈现各种问题。

近期,富阳法院审理的一同承认合同有用纠纷案中,李某就因借车给朋友,惹上了官司,还为此补偿了5万元。

根本案情

朋友借车无证驾驭还看手机,引发交通事端

张某因故被撤消了驾驭证,但他仍旧对自己车技较为自傲,仍计划开车上路。二零一八年十一月的某一天,他从朋友李某处借来一辆轿车,途经某路口预备左转弯时,手机突响,随手拿起手机预备一看终究,忽然目光憋到前方有个步履蹒跚的白叟。专心二用的张某逃避不及,径自撞上了同向行走的陈某,形成陈某颅脑危害,锁骨、肋骨等多处骨折。

交警现场勘查后确认,张某系无证驾驭且内行进过程中查看手机,未留意调查前方路途状况,致使遇状况措手不及产生事端,违反了相关法律规则的制止性行为,张某承当事端悉数职责,陈某无职责。

伤者陈某经医院救治,终究脱离生命危险,安全出院,就医期间花费医疗费等各项费用合计20余万元。陈某出院前,其家人找到张某和李某,要求承当补偿职责,为了补偿心中内疚,张某向陈某的家人出具了补偿协议,许诺分期补偿各项费用30万元,车主李某赞同承当担保职责,遂在协议担保人处签字。

二零二零年7月,因张某、李某未按约承当补偿职责,原告陈某诉至法院,要求承认两边签定的补偿协议有用,张某付出补偿金30万元,李某对张某的补偿金钱承当连带保证职责。

法院审理

车主是否担责起争议,未尽查看职责仍需补偿

庭前调停过程中,张某表明之所以出具补偿30万元的协议是忧虑被追查刑事职责,现自己也无力承当30万元的巨额补偿,只赞同分期补偿15万元。被告李某则表明自己最委屈,并不知道张某的驾驭证已被撤消,仅仅好意借车,却摊上了大事,协议上签字也是迫于无法,不赞同承当连带职责。

承办法官向两边释明,首要,张某无证驾驭机动车,行进途中又查看手机,形成交通事端致使陈某受伤,依法应当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其次,李某作为闯祸车辆的车主,借车前未审慎查看借车人张某是否持有机动车驾驭证,对危害的产生亦存在差错,应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

终究,经法院调停,张某自愿补偿陈某各项丢失15万元,李某补偿5万元。

#借车有危险,车主需谨慎

《路途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规则“驾驭机动车,应当依法获得机动车驾驭证。”《路途交通安全法施行法令》第六十二条规则“驾驭机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阻碍安全驾驭的行为……”。本案中,车辆使用人张某违反了上述规则,应承当事端悉数职责,且张某的无证驾驭行为导致保险公司商业险免赔,无形中亦加剧了本身担负。

关于车主李某的职责,《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规则“因租借、借用等景象,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产生交通事端后归于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给予补偿。缺乏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当补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对危害的产生有差错的,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因而,车主在有差错的景象下需求依据差错巨细承当相应的补偿职责。那么,怎么判别车主有差错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路途交通事端危害补偿案子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说》第一条规则“机动车产生交通事端形成危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许管理人有下列景象之一,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对危害的产生有差错,并适用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则确认其相应的补偿职责:(一)知道或许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点,且该缺点是交通事端产生原因之一的;(二)知道或许应当知道驾驭人无驾驭资历或许未获得相应驾驭资历的;(三)知道或许应当知道驾驭人因喝酒、服用国家控制的精神药品或许麻醉药品,或许患有阻碍安全驾驭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驭机动车的;(四)其他应当确认机动车所有人或许管理人有差错的。”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