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军作为李娟的老公,在置疑妻子与其他异性男人之间有含糊联系后,未能镇定处理,反而向亲属老友曝光和向李娟作业单位反映,的确有侵略李娟隐私之嫌,应当予以批判教育。但从人之常情而言,杨军的过激行为也归于精力受影响后的正常反响,亦情有可原。
假如李娟的确和异性网友之间归于正常男女朋友联系,应当及时向老公杨军解说清楚,消除误解,并及时向亲属朋友和作业单位予以弄清,相关不良影响自可消除。
综上,法院以为杨军在本案中的不妥行为仅仅由于夫妻内部对立引发的过激体现,鉴于两边之间特别身份,两边之间应当加强交流,互谅互让,相互尊重,消除误解和影响。杨军的过激行为也是控制在必定规模之内,没有到达严峻分散的程度,现有依据也不足以证明微博上的帖子和李娟车辆上的凌辱性字眼系杨军所为。故法院以为杨军的过激行为对李娟的声誉尚不足以发生实质性危害结果,故对李娟上诉建议,法院不予支撑。
二审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