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税务局带你解读留抵退税政策13大热点问题

2020-12-17 18:39:13 作者: 沈阳市税务局

7.退税核算方面,进项构成份额是什么意思?应该怎么核算?

答:进项构成份额,是指二零一九年4月至请求退税前一税款所属期内已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控机动车出售统一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解缴税款完税凭据注明的增值税额占同期悉数已抵扣进项税额的比重。核算时,需求将上述发票汇总后核算所占的比重。

8.退税流程方面,为什么有必要要在申报期内提出请求?

答:留抵税额是个时点数,会跟着增值税一般交税人每一期的申报状况产生变化,因此提交留抵退税请求有必要在申报期完结,避免对退税数额核算和后续核算产生影响。

请求留抵退税的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若一起产生出口货品劳务、产生跨境应税行为,

9.应怎么请求退税?

答:增值税一般交税人出口货品劳务、产生跨境应税行为,适用免抵退税方法的,处理免抵退税后,仍契合留抵退税规则条件的,能够请求交还留抵税额,也就是说要依照“先免抵退税,后留抵退税”的准则进行判别;一起,适用免退税方法的,相关进项税额不得用于交还留抵税额。

10.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交还的留抵税额后,应怎么进行核算?

增值税一般交税人获得交还的留抵税额后,应相应调减当期留抵税额,并在申报表和会计核算中予以反映。

11.加计抵减额能够请求留抵退税吗?

答:加计抵减方针归于税收优惠,依照交税人可抵扣的进项税额的10%核算,用于抵减交税人的应交税额。但加计抵减额并不是交税人的进项税额,从加计抵减额的构成机制来看,加计抵减不会构成留抵税额,因此也不能请求留抵退税。

12.此次深化增值税变革中,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触及的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当地教育附加怎么核算?

此次深化增值税变革触及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也适用《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有关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当地教育附加方针的告诉》(财税〔2018〕80号)规则,即对实施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的交税人,答应其从城市保护建造税、教育费附加和当地教育附加的计税(征)根据中扣除交还的增值税税额。

13.交税人未实践获得即征即退税是否归于“未享用即征即退”,能否交还留抵税额?

答:交税人如在二零一九年3月31日前请求即征即退且契合方针规则,在4月1日后收到退税款,归于“未享用即征即退”的交税人,能够按规则请求交还留抵税额;交税人在二零一九年4月1日后请求并享用即征即退方针的,则不归于“未享用即征即退”。

帅正新闻、沈报全媒体记者 徐凌峰

沈阳日报社新媒体中心(沈阳网)修改 王沛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