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日,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巴林左旗人民法院对酒驾致4人逝世案一审宣判。被告人潘卫国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补偿赵某启等4名被害人近亲属各项经济损失算计271万余元。
二零二零年4月4日7时许,潘卫国酒驾致赵某启四兄弟逝世。事端产生后,潘卫国隐秘自己驾车产生事端的现实,与潘卫国同车的闫中华为使潘卫国不受法令追查,向公安机关作虚伪证明,谎称是其驾驭车辆产生交通事端。潘卫国在事端产生前一日晚喝酒,经司法鉴定,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30.13mg/100ml。
潘卫国系赤峰市敖汉旗委政法委原副书记、敖汉旗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事端产生后,潘卫国辞去敖汉旗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职务,敖汉旗纪委监委开除其党籍、公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