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新规3月1日起施行

2021-02-04 10:07:29 作者: 山东省企业职

第二十一条员工有权向用人单位或许医疗保证经办安排查询其享用的生育稳妥待遇。

员工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其交纳生育稳妥费,要求用人单位承当生育稳妥待遇产生争议的,能够依法请求调停、裁定或许提起诉讼。

第二十二条医疗保证行政部分及其医疗保证经办安排、其他有关部分的作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责任,或许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由其地点单位或许有权机关依法给予处置。

第二十三条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法令、法规已有处理规则的,适用其规则。

第二十四条本规则自2021年3月1日起实施。2007年4月1日发布的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193号《山东省企业员工生育稳妥规则》一起废止。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1年2月1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