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山法院:三人利用鱼竿行窃被判刑

2021-02-24 11:58:20 作者: 罗山法院:三

​映象网讯(记者 吴彦飞 通讯员 彭莹莹 尹月)二零一九年8月十二日,被害人闵某报警称其放在家里的两部手机被盗。同日,罗山县公安局立案侦办,于二零二零年5月25日、6月十二日别离将同案犯叶某、秦某捕获,被告人艾某在逃。二零二零年十二月18日,艾某被警方捕获,民警遂打开侦办,侦破此案。

二零一九年8月十二日夜晚,被告人艾某伙同秦某(已判刑)、叶某(已判刑)到罗山县某家属院内,用粘有双面胶的钓鱼竿从被害人闵某的窗户伸入室内,偷盗两部华为手机;在某街道办事处的一民房内,偷盗被害人刘某的一部OPPO手机。经罗山县价格认证中心确定,两部华为手机价值合计人民币1887元,一部OPPO手机价值人民币688元。

案子进入审判阶段,罗山法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依据疫情防控需求,采纳非触摸式的网上开庭方法进行审理。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对自己伙同其他两名同案犯挑包行窃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该院经审理查明后以为,被告人艾某伙同别人以非法占有为意图,隐秘盗取别人资产,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偷盗罪。鉴于艾某自愿认罪认罚,认罪悔罪情绪较好,归纳其违法性质、情节及悔罪体现,依法当庭判定被告人艾某犯偷盗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艾某当庭表明服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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