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岁男童爬桌踩入牛肉汤桶烫伤,店方为何被判承担八成赔偿责任?

2021-02-24 18:07:33 作者: 六岁男童爬桌

六岁男童跟爸爸在牛肉汤店就餐时,一只脚踩入桌边滚烫的汤桶被烫坏,这究竟是谁之过?

日前,一同经营者未尽安全保证职责导致的侵权职责胶葛在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履行结案,该案被告自觉履行了民事判定书确认的补偿职责,给付吴小明医疗费等丢失3.3万元。记者了解到,因受伤男童的父亲作为监护人未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亦承当了相应的职责。

男童被烫坏,法院裁夺牛肉汤店承当80%的补偿职责

二零一八年底的一天,六岁的吴小明跟着父亲吴宁来到南通市通州区一家牛肉汤店吃面条。吴宁到吧台点面条时,吴小明爬到餐桌上,而桌旁正放着一只盛放热牛肉汤的不锈钢桶,上面盖着一个塑料盖。吴小明左脚踩到桶上,被桶内滚热的牛肉汤烫坏。

当日,吴小明被送往医院承受医治,确诊为左下肢见Ⅱ°-Ⅲ°烧伤5%,脚背和踝部烧伤较深,先后用去医药费3.4万余元。为了补偿的问题,吴宁一纸诉讼状将牛肉汤店告上法庭,要求补偿各项丢失5.3万余元。

通州法院经审理以为,从事住宿、餐饮、文娱等经营活动或许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安排,未尽合理极限范围内的安全保证职责致使别人遭受人身危害的,补偿权利人请求其承当相应补偿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撑。

本案中,吴小明在牛肉汤店被放置在餐桌旁、接近过道处桶中的热牛肉汤烫坏,应由店方承当补偿职责;吴小明受伤时仅6周岁,其父作为监护人亦未尽到必要的监护职责,亦应承当相应职责。据此,法院酌情确定由牛肉汤店对吴小明丢失承当80%的补偿职责,判定店方补偿3.3万余元。

判定后,店方不服判定提起上诉,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判定驳回上诉,二审保持了原判。

法官:是否尽到安全保证职责,从五方面考量

那么在实践中,怎么确定经营者是否尽到法令上的安全保证职责呢?

承办法官介绍,判别安全保证职责主体是否尽到该职责,一般从以下五个方面考量:一是法定规范,即法令、法规对安全保证职责有直接规则的,应当以法令或法规的规则内容作为判别的规范和根据;二是行业规范,在无法定规范的情况下,安全保证职责应到达同行业所应当到达的一般留意职责;三是合同规范,合同约好的安全保证职责规范也是判别安全保证职责人是否尽到相应职责的一种根据;四是仁慈管理人的规范,在无法定规范、行业规范或合同规范的情况下,经营者应当尽到“买卖上必要之留意”职责;五是特别规范,如某些未成年人活动场所,经营者应当尽到特别留意职责。

法官表明,在本案中,牛肉汤店经营者将热的牛肉汤桶放在餐桌旁,存在必定的安全危险。在有未成年人进店消费时,牛肉汤店经营者愈加应当尽到特别留意职责,采纳提示或搬离牛肉汤桶等办法,以避免未成年人被烫坏。而牛肉汤店经营者未采纳有用办法消除风险危险,导致顾客被损伤,故理应承当补偿职责。

扬子晚报/紫牛新闻记者万承源通讯员沈高轩

校正丁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