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今日起试点人身损害赔偿标准统一 “同命不同价”成历史

2021-03-01 08:00:32 作者: 四川今日起试

该案是试点法院宜宾中院辖区内首例“同命同价”案子,标志着机动车交通事端职责胶葛和医疗危害胶葛两类案子中受害者不再因户籍、常常寓居地、经济来历不同,而导致危害补偿不同。

成都事例

逝世补偿金不再考虑户籍要素

二零二零年4月十日下午,刘某驾驭川A×××××重型自卸货车行进至天府新区成都直管区双简路万江物流门前路段时,与车行同方向前方同车道内由杨某某(乡村户籍)驾驭的悬挂川A×××××号牌两轮简便摩托车产生磕碰,事端形成车辆受损,杨某某受伤,后经医院抢救无效,杨某某于4月十一日逝世。各方当事人就补偿数额未能协商一致,故诉至四川天府新区成都片区人民法院。

在法院判定中,杨某某的逝世补偿金是依照二零一九年四川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6154元/年来核算的,承认逝世补偿金额为723080元(36154元/年×20年)。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22日,四川省法院下发《关于在部分法院展开人身危害补偿胶葛案子一致城乡居民补偿规范试点作业的告知》,清晰了在成都中院等法院中展开人身危害补偿规范城乡一致试点作业。

成都中院在二零二零年1月发布试点计划,清晰了自当年2月1日今后,成都辖区产生的人身危害补偿胶葛案子,其间残疾补偿金、逝世补偿金一致依照上一年度四川省乡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规范核算;被抚养人日子费一致依照上一年度四川省乡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规范核算。据此人身危害补偿胶葛案子不再区别受害人的户籍性质,本案杨某某虽为乡村户籍,但依据试点精力,不再考虑其户籍要素,完成城乡居民“同命同价”。

(事例由省高院供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