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之过?考试闹铃响,考生被禁考三年

2021-03-04 14:00:46 作者: 谁之过?考试

二零一九年十一月2日,罗某在参与全国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广西考区书面考试《教育常识与才干》科目考试时,放置在考试座位上的手机闹铃在关机状况下响起,广西区教育厅以为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第六条第四项“在考试进程中,带着具有发送或许接纳信息功用的设备的,应当确定为考试做弊”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法令》第二十条“参与教师资格考试有做弊行为的,其考试成果报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教师资格考试”规矩,罗某在考试进程中带着手机的行为应当确定为做弊。二零二零年1月22日,广西区教育厅对罗某作出考试成果报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决定书。罗某不服,向南铁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恳求判定吊销广西区教育厅对其作出的处理决定书。

谁之过?考试闹铃响,考生被禁考三年

一审判定

南铁法院以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一、原告罗某带着处于关机状况下的手机参与考试是否构成做弊;二、被告区教育厅适用《教师资格法令》第二十条对原告罗某作出处理是否正确的问题。

根据《中小学教师资格考试暂行方法》第三十条规矩:“对考生违规行为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确定和处理。”《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第六条第(四)项规矩,考生违反考试公正、公正准则,在考试进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考试做弊:(四)带着具有发送或许接纳信息功用的设备的。手机归于有发送或许接纳信息功用的设备,不管开机与否。广西区教育厅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第六条第(四)项“带着具有发送或许承受信息功用的设备”的规矩,确定原告罗某带着手机参与考试的行为归于考试做弊,并无不当。

关于原告罗某所称的被告广西区教育厅现已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第六条第(四)项确定其带着手机参与考试归于做弊行为,也应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第九条第二款的规矩对其行为进行处理,而不是根据《教师资格法令》第二十条的规矩进行处理。一审法院以为,教育部发布的《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第九条第二款规矩:“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做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与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果无效。”国务院发布的《教师资格法令》第二十条规矩:“参与教师资格考试有做弊行为的,其考试成果报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教师资格考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是教育部发布,属部门规章;《教师资格法令》是国务院发布,属行政法规;《教师资格法令》的效能等级高于《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的效能等级。广西区教育厅适用《教师资格法令》第二十条对罗某的考试做弊行为进行处理适用法规正确。二零二零年9月22日,一审法院判定驳回原告罗某的诉讼恳求。

罗某不服,提起上诉,以为其带着处于关机状况下的手机进入考场,此刻手机不归于“具有发送或许承受信息的功用”,事实上其并未使用手机做弊。其次,广西区教育厅根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第六条第(四)项的规矩,将罗某带着关机的手机拟制为做弊行为,那么也应当适用《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的规矩对其进行处分,而不应该适用效能更高的《教师资格法令》第二十条规矩进行处分。

二审判定

宁铁中院以为

根据《教师资格法令》第二十条“参与教师资格考试有做弊行为的,其考试成果报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教师资格考试”及参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第六条第(四)项“考生违反考试公正、公正准则,在考试进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确定为考试做弊:(四)带着具有发送或许接纳信息功用的设备的”的规矩,罗某在考试中带着处于关机状况下的手机进入考场并参与考试,即便手机处于关机状况但仍具有接纳信息的功用,也归于上述规矩的考试做弊。广西区教育厅据此对罗某作出“考试成果报废,3年内不得再次参与教师资格考试”的处理,确定事实清楚,适用法令正确。关于罗某以为应当依照《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的相关规矩对其进行处分,而不是应当依照《教师资格法令》,宁铁中院以为,《教师资格法令》是国务院发布,属行政法规,而《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方法》是教育部发布,属部门规章。根据优先适用法令、法规的准则,广西区教育厅根据《教师资格法令》对罗某的做弊行为进行处理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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