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两名男青年拒服兵役,后果严重!

2021-03-09 14:37:14 作者: 广西两名男青

后果很严重

关于对应征青年黄某某拒服兵役的处理决定

广西两名男青年拒服兵役,后果严重!

2020年9月12日,黄XX到达服役部队后,以不适应部队生活为由,主动向组织递交自愿退兵申请、多次强烈要求离开部队,以各种理由不参加正常训练和操课,整天闹情绪,坚决拒服兵役。经部队、县人武部、西岭镇人民政府及其家人反复思想引导和教育转化无果,且清楚拒服兵役的严重危害及需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但该青年思想毫无转变,态度极其消极,仍然拒服兵役,在军地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经陆军71 集团军党委研究,决定给予黄 XX 除名处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关于印发的通知》(军动〔2018〕238 号)精神,12月4日,经县征兵工作领导小组及相关成员单位会议研究决定:将黄XX纳入履行国防义务失信名单,并由县征兵办公室会同县委组织部、县委宣传部、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县公安局、县教育局、县财政局等部门实施联合惩戒,具体处罚如下:

一、县委组织部、县人社局、县委编办和相关单位,不得录用黄XX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

二、县公安局在黄XX个人户籍“服役栏”备注“拒服兵役” 永久字样,两年内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相关手续;

三、县教育局两年内不得为黄XX办理入学和升(复)学手续;

四、按照恭城瑶族自治县2020年义务兵优待金(15681元)的 2倍予以罚款31362元,由西岭镇人民政府执行,罚款上缴县财政(自处罚书正式通知3个月内执行完毕);

五、由县委宣传部将黄XX拒服兵役行为及惩处结果作为违反《兵役法》的反面典型,并在县新闻媒体向社会通报。

恭城瑶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征兵办公室

2020年12月9日

关于对吴政邦拒服兵役的处罚通告

广西两名男青年拒服兵役,后果严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第六十六条和《征兵政治审查工作规定》第三十二条以及《广西壮族自治区征兵工作条例》第三十条的规定,现决定如下:

一、将其纳入履行国防义务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不得将其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两年内公安机关不得为其办理出国(境)手续,其户籍信息“兵役状况”栏注明“拒服兵役”。

三、取消其大专学籍保留资格,两年内不得办理升(复)学。

四、取消其义务兵相关优待并处以武鸣区2019年义务兵优待金(武鸣区2019年义务兵优待金为17127元)5倍的罚款,共计85635元,罚款上交武鸣区财政,由城区征兵办负责跟踪督办。如当事人拒不执行,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五、将处罚决定通告各镇及函告广西-东盟经济技术开发区,进行不少于15天公示。

2020年12月16日

法制百科

《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对拒服兵役有以下规定:

第六十六条 有服兵役义务的公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人民政府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并可以处以罚款:

(一)拒绝、逃避兵役登记和体格检查的;

(二)应征公民拒绝、逃避征集的;

(三)预备役人员拒绝、逃避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征召的。

有前款第二项行为,拒不改正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国防生违反培养协议规定,不履行相应义务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情节,由所在学校作退学等处理;毕业后拒绝服现 役的,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并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处理。

战时有本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或者第三款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七条 现役军人以逃避服兵役为目的,拒绝履行职责或者逃离部队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现役军人有前款行为被军队除名、开除军籍或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不得录用为公务员或者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两年内不得出国(境)或者升学。

 1/2    1 2 下一页 尾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