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2020年度十大消费维权案例出炉,健身卡“爆雷”上榜

2021-03-12 23:18:58 作者: 中山2020

消委会点评:

根据《合同法》、《担保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定金作为一种法定担保形式,在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存在违约情形下,付款方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本案中,买受人何先生无购房名额,于是与销售人员约定以办理假离婚证为条件进行交易。双方的交易行为,构成《合同法》第五十二条所指的“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依据《合同法》的规定,该宗交易无效,因此,合同对双方自始没有约束力。按照规定,买受人何先生有权要求对方退还已交纳的款项,开发商也应当退还相关款项。由于买受人明知该交易行为违法,仍与开发商进行交易,存在一定的过错,因此,依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的规定,经分会协调,开发商退还认筹金和部分定金,买受人接受,双方和解结案。

在此提醒广大消费者,进行民事行为,必须以合法为基础,不合法的民事行为不受法律保护。合同无效,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案例:“8万首付买120万房产”引纠纷

案情:

中山市西区某楼盘开发商再其售楼广告中称“8万首付购买120万房产”,2020年10月8日,看到该广告后,消费者阮女士向该楼盘购买一住宅单位。按售楼部人员的指示,阮女士通过手机银行支付了4万元定金。10月9日,阮女士到售楼部签署认购合同等资料,发现认购合同中的定金支付金额为2万元,比实际支付的少2万元。阮女士当即追问售楼部人员,被告知2万元是额外费用,不开具发票,至于收据只能再销售人员手机上看到且为电子版,没有书面纸质版单据材料给回阮女士。

阮女士认为“8万首付购买120万房产”中的首付实际是向认购方提供进行首付贷的途径,而后签署借款合同。销售方的销售行为涉嫌虚假宣传,且房屋总价与认购方实际支出不符。

阮女士于是向销售方提出退房、退款,未果,遂向中山市消委会进行投诉。经工作人员调查,该楼盘售楼广告确有宣称“8万首付购买120万房产”。售楼部表示可退款,但需要向阮女士收取1000元手续费。中山市消委会向销售方指出,其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宣传与实际销售明显不符,存在虚假宣传及违约嫌疑,且退房收取1000元手续费并无合同约定和依据,销售方应将预收款全额退回购房人。经调解,销售方最终接受调解,向阮女士全额退回所交费用。

消委会点评: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性能、用途、有效期限等信息,应当真实、全面、不得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本案中,销售方在其售楼广告中宣称“8万首付购买120万房产”,其中宣称的首付实际是向认购方提供进行首付贷的途径,而后签署借款合同,其行为涉嫌构成虚假宣传。销售方不开具发票、另外收取的2万元额外费用,也违反合同的诚实信用原则和法律规定。

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的规定:“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邀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因此,销售方对其在售楼广告中宣称的“8万首付购买120万房产”,属于允诺具体确定的要约性质,销售方售楼与广告宣传明显不符,已构成违约。消费者阮女士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已缴纳款项,符合法律规定,应得到支持。

案例:健身卡等预付式消费“爆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