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
2020年,中山市消委会收到多宗涉预付款充值或健身开卡、健身教练课程预付费后结业的投诉。例如在6月23日,中山市消委会街道江女士等多名消费者投诉,称位于中山市东区兴文路的某健身中心突然停业,该健身中心通知,称因疫情影响导致健身中心经营困难,因无法负担租金关闭,要求会员转到该公司的石岐区溢彩荟店及西区富业广场店继续消费。江女士称其健身教练课程还剩下70多节课,由于自己居住地离石岐区及西区上课地点均较远,认为该健身中心的做法不合理,但多次联系该健身中心负责人协调退款,均无法联系到健身中心负责人。接投诉后,当工作人员及监管部门试图约谈健身中心负责人,均无法联系,负责人电话始终在无人接听的留言状态。健身中心门店关停,导致众多消费者的健身卡及健身教练课程预付款余额无法追回。
消委会点评: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经营者以预收款方式提供商品或服务的,应当按照约定提供。未按照约定提供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履行约定或者退回预付款,并应当承担预付款的利息、消费者必须支付的合理费用。”因此,健身企业在未能继续向消费者提供服务时,理应及时向消费者退回未消费的预付款。但当下,尤其是疫情发生以来,因健身企业服务质量收到严重影响,关门停业无法未消费者退费的情况时有发生,消费者追讨未消费的健身卡和健身私教课预付款项困难重重。
预付式消费已成消费领域“爆雷”重灾区“,类似上述的预付消费在美容业、餐饮业、培训机构等行业风行多年。由于预付式消费资金缺乏监管,无法确保消费者预付款安全。目前,根据《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的规定,预付卡发卡企业应在开展业务之日起30日内到商务主管部门办理备案及预付资金存管制度,但目前大部分发卡企业均没有办理备案,且收取的预付资金往往存在挪作他用的情形。对类似违规企业,依据该《办法》相应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处罚相对来说无太大震慑力。在目前缺乏高位法律立法规范和监管情况下,当前预付式消费营销的违法成本太低,消费者权益频频受损,也容易引发公众信用危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