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民法典》亦明确,“好意同乘”情节只能减轻而不能免除驾驶员的责任。被搭乘人无偿搭乘的行为并不意味着其自甘风险,也不意味着可以免除驾驶员的安全注意义务。而且,若驾驶员具有侵权的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不能仅依据“好意同乘”减轻其赔偿责任。例如,在驾驶员存在无证驾驶、准驾不符、驾驶年检质量不合格的车辆、酒驾、毒驾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时,即使有“好意同乘”情节,也不得据此减轻驾驶员的赔偿责任。
司法实践中,法官应当综合考量案件的具体情况以决定是否减轻赔偿责任及酌定减轻的幅度,在鼓励善举与强调安全注意义务之间寻求平衡,力求通过公正裁判树立行为规则、引领社会风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