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过来说,紫河车是不是不可替代呢?贾杨认为,这个问题确实有争议,他个人觉得,紫河车的原材料较为特殊,作用较为独特,在某些病症的治疗上,暂时还没有更好的替代品。所以从客观、整体的角度看,紫河车作为中医行之有效的传统药材,仍有它存续的必要性。
一边是禁止交易人体胎盘的规定,一边是被认可具有功效、可以流通的名贵中药材,在“前端被禁、后端未禁”的局面下,市场上鲜货和干货价格皆一路上扬,胎盘“黑市”活跃。多位药材商称,干货以前每公斤才700多元,现在翻了一番。
实际上,除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的规定,《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第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转让、买卖医疗废物,邮寄或者通过铁路、航空运输医疗废物,或者违反本条例规定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转让、买卖双方、邮寄人、托运人立即停止违法行为,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000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000元的,并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多地曾查处多起违规运输新鲜人体胎盘的案例。2018年6月,南京警方在高速路上拦停了一辆跨越多车道试图逃避检查的宝骏牌面包车,经过南京市卫生部门检验鉴定,该车共装有人体胎盘200余只;2017年,山东泰安交警机动队民警夜查酒驾时,查获300余只人体胎盘。
来自江苏邳州市的胎盘贩卖加工商者闫军也被查过。他介绍,自己一般都会用泡沫箱打包,如果碰到检查就说拉的鱼头,民警一般也看不出来。虽然他也知道该走哪条路检查少,但最多的一次仍被查获了2000多只胎盘,但只缴纳了400元罚款。刘义之前收货从陕西经过河南灵宝时,被民警发现后胎盘全部被销毁。“现在跨省收费站的检查点少了,安全得多。”邳州同城的另一位加工商刘义称。
而部分地方也意识到胎盘“黑市”活跃的现象,并从流出源头上采取措施。
之前,闫军、刘义及来自湖南邵阳的胎盘收购商陈平、安徽亳州的胎盘贩卖者王余他们都可以在医院里将作为医疗废物的胎盘收走,但此后只能在医废厂收货。现在一些医废厂也不敢给他们供货,部分地方卫健委改让殡仪馆进行销毁。“因为有人举报,徐州现在就是让殡仪馆销毁胎盘。”刘义介绍。
“以后如果严格了,我就去越南。”闫军充满担忧,他得知越南人体胎盘市场还没有全部“开发”,只有两三个人在做,他想着后边有机会就从越南收购鲜货。
是“堵”还是“疏”?
对于人体胎盘的使用,目前存在“全面禁止”和“允许合法捐献使用”两种截然不同的意见。
长期关注医疗卫生法律法规的北京市中闻律师事务所律师冯爱国分析认为,造就目前出现的人体胎盘“黑市”,一定程度上说明我国在该领域的法律法规存在空白。
目前禁止买卖胎盘没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在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下,针对人体胎盘交易的规定,仅是2005年3月《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卫政法发〔2005〕123号)的规定。该《批复》虽然具有强制性,但并不具有法律和行政法规位阶层次的效力,充其量仅仅是行政机关的规范性文件而已。从立法技术层面来看,该规范性文件仅仅规定了“禁止性”规定,违反该规定该如何处理没有明确。
原卫生部的《卫生部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批复》规定,产妇分娩后胎盘应当归产妇所有。产妇放弃或者捐献胎盘的,可以由医疗机构进行处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买卖胎盘。”
此外,对人体胎盘交易缺乏有效的监督。在临床中,所有产妇在分娩前都会和医院签订一份胎盘处置知情同意书,选项包括产妇放弃胎盘交由医疗机构按规定处置、产妇自行处置胎盘等。一旦产妇放弃胎盘交由医疗机构处置,怎么处置产妇并不知情。对胎盘的处置缺乏一种有效的监督机制。
违法成本低也导致该乱象出现。《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相关规定对非法交易胎盘的违法行为处罚程度较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