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法院:环保领域行政违法应由检察院起诉
据公开信息显示,该案系青海玉树地区首起环境公益诉讼案。
从立案之初,此案就一波三折。绿发会曾递交大量文件支持此次诉讼。在此期间,由于行政改制原因,青海省国土资源厅之后变更为青海省自然资源厅。
2019年7月2日,玉树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立案。但绿发会工作人员告诉上游新闻记者,该案立案后并未开庭审理。2020年5月25日,玉树中院便作出裁定:驳回绿发会对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的起诉。
该《民事裁定书》显示,法院经审查认为,行政机关在环境生态保护等领域的行政违法或不作为,人民检察院具有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而绿发会作为环保社会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对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要求,不能作为原告向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提起民事公益诉讼。
同时,玉树州中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环境公益诉讼案件的工作规范》规定,本案涉及需要对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不属于人民法院环境公益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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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绿发会:环保组织有权起诉行政机关要求担责
对于玉树中院该裁定书,绿发会不服,2020年6月4日,绿发会向青海省高院提出上诉,要求依法撤销玉树中院的民事裁定书。
绿发会的上诉状称,行政机关的作为或者不作为所带来的民事后果,行政机关都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而该案属于环境民事诉讼,非行政诉讼。
上诉状称,依照相关法律,环保社会组织可以对行政机关提起环境行政公益诉讼和环境民事公益诉讼,针对其乱作为或者不作为侵害环境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追究相关的法律责任。
绿发会认为,玉树中院签发的《裁定书》适用法律错误。宏源公司是环境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青海省自然资源厅作出的批准并颁发采矿许可证的行政行为,是宏源公司实施环境侵权行为的必要条件,没有采矿许可证的批准和颁发,就没有环境侵权行为的发生。
绿发会认为,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的行政行为是造成本案侵权后果的直接原因。无论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的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其行政行为造成的环境侵权后果都应承担责任。
对于绿发会的上诉,2020年7月2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案立案审查。
2020年7月29日,青海省高级人民法院签发民事裁定书,驳回了绿发会的上诉,维持原判。
青海省高院认为,原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案中,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未直接实施开采煤矿侵害环境的行为,不是环境侵权的民事责任主体,不能作为被告。
青海省高院还认为,对行政机关在环境生态保护等领域的行政违法或不作为,人民检察院具有检察建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绿发会作为社会公益组织,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可对行政机关提起公益诉讼的主体要求。
4 没递交连续5年“无违法记录”,诉讼被驳回
2020年7月29日,青海省高院的裁定书,在驳回绿发会上诉时还指出,绿发会属于慈善组织,需要进行年检。依据《环境保护法》有关规定,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坏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社会组织必须满足“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5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要求。
青海省高院认为,绿发会在提起此次环境污染责任诉讼时,提交的年检报告只能证明其在提起诉讼前4年内未因从事业务活动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无违法记录”。因此,提起本案诉讼的启动条件欠缺。
2020年9月17日,玉树中院再次签发民事裁定书,驳回绿发会对宏源公司的起诉。
玉树中院认为,绿发会在向法院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时,提交了2012、2013、2014、2015年度年检审核意见,其中2012、2013、2014年度审核结果为合格,2015年审核结果为不合格。至2019年7月2日立案受理后,仍未提交2016年度年检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