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树中院认为,依据相关法律,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坏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社会组织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社会组织必须满足“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的要求。
玉树中院认为,在该案中,绿发会只能证明其前3年无违法记录,无法证明2015年、2016年年检合格和无违法记录等事实。因此,绿发会提起诉讼时,欠缺法律规定的可以启动诉讼的条件,其不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5 绿发会:已递交五年“无违法记录”
对于上述裁定,绿发会不服,诉请再审。
绿发会认为,无论是玉树中院还是青海省高院的裁定,适用法律均错误。该案系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
绿发会对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提出的诉讼,首先,环境只要构成侵权,即使合法行为也要承担责任;其次,青海省自然资源厅批准宏源公司在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采矿的审批行为,明显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青海省自然资源厅的行政行为或者行政不作为,导致了一定的民事后果,应与宏源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同时绿发会认为,该案中,玉树中院未开庭审理便作出裁定,剥夺了当事人辩论的权利。
在五年“无违法记录”问题上,绿发会称,他们在邮寄立案材料时,已经提交了2012年度至2015年度工作报告和年检审查意见,以及2016年度工作报告,不存在“不提交该年度工作报告”的问题。2015年年检结论为“不合格”的原因,与其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无关,也非行政处罚。为此,绿发会的主管部门中国科学技术协会也出具了绿发会没有受过行政、刑事处罚的证明。同时,绿发会作为一家公益组织,其每年年度工作报告、财务会计报告、行政处罚公示等均可在民政部查到,属于公开信息。因此,绿发会具有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主体资格。
2020年11月13日,青海省高院再次以“不符合诉讼主体资格”为由,驳回绿发会的上诉,维持原裁定。
“三江源”环境公益诉讼案引发社会各界关注。/受访者供图
6 研讨:谁担责是重点,不必在法律程序上过多“挑刺”
上游新闻记者获悉,由于该案涉及“三江源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问题,引发各界关注。在此期间,该案曾举行过多次研讨会,律师、高校教师、学界、环保组织、媒体人等均表达了一些观点。
有观点认为,法院不该在诉讼环节围绕法律程序问题上过多“挑刺”,而应该将精力放在当地环境是否被破坏、谁来承担责任、如何进一步修复等实际问题上。
绿发会认为,该案是由于两名被告非法采矿活动破坏生态、环境污染而引起的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应及时修复已遭受严重破坏的生态环境,避免生态环境损失进一步扩大。
2020年12月,绿发会再次向玉树中级法院提交了连续5年的工作报告,并对原有诉状进行了修改,再次起诉。
2021年1月25日,玉树中院以“重复起诉”为由裁定,不予受理绿会的再次起诉。随后,绿发会再次上诉至青海省高院。
今年3月15日,青海省高院裁定书认为,绿发会之前的诉讼未进行实体审理,系程序性处理,用“一事不再理”原则为由不予受理绿发会的起诉,属于适用法律错误,裁定撤销玉树中院的民事裁定,指令玉树中院立案受理该案。
3月18日,上游新闻记者获悉,目前,玉树中院已受理此案,一波三折的青海三江源环境公益诉讼案,终于进入实体司法审理程序。
原标题:《青海三江源环保公益诉讼拉锯战:环境污染至今未审,诉讼资格纠缠了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