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整学费定价形式
●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
●各高校可在标准范围内,确定本校具体学费标准;
●放开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大学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
优化学费结构
辽宁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专业分类及上限标准一览表
将我省学费结构调整优化为文史、理工、医学和艺术四类,每生每学年学费上限标准为:
●文史、理工、医学类
不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为4400元、4900元和5200元;
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含试点单位)为4800元、5200元和5500元;
●艺术类
按现行学费标准10000元(艺术理论类6000元)确定;
●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大连外国语大学、辽宁警察学院、示范性软件学院以及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外语专业,继续执行现行学费标准不变。
实施“双一流”高校支持政策
“双一流”高校可在学费上限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
●国家确定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上浮不超过20%;
●“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上浮不超过15%;
●省政府确定的我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优势专业,上浮不超过10%。
●示范性软件学院及体育单招运动训练专业学费不执行上浮政策。
保障措施
●各高校应按规定及时足额发放奖学金、助学金,帮助学生办理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确保每年从学校事业收入中提取5%,足额用于奖励资助学生资金;
●可通过提供勤工助学临时岗位,开辟入学“绿色通道”等多种方式,加大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力度,确保不因学费标准调整影响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正常学习和生活;
●各高校按本通知规定提高学费标准的,应遵循“老生老办法,新生新办法”原则,仅限于本通知执行后入学的新生,老生继续执行原学费标准;降低学费标准的,新生、老生均执行降后学费标准;
●学费应按学年收取,不得跨学年预收;
●严格落实学费公示制度,将调整后的学费标准在招生简章和校内醒目位置公示,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家长监督。
近日,省发改委 省财政厅 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调整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的通知》,通知称,为完善高校学费政策,优化学费结构,提升资源配置效率,促进高校健康发展,经省政府同意,决定对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政策予以调整。
具体调整内容如下:
一、调整主要内容
1、调整学费定价形式。将我省公办普通高校本科学费由政府定价调整为政府指导价,实行上限管理。各高校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政府规定上限标准范围内确定本校具体学费标准,并报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放开成人教育、网络教育、开放大学学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由高校根据教育培养成本变化等情况自行确定。
2、优化学费结构。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将我省学费结构调整优化为文史、理工、医学和艺术四类,并确定每生每学年学费上限标准为:文史、理工、医学类,不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为4400元、4900元和5200元,具有硕士学位授予权高校(含试点单位)为4800元、5200元和5500元;艺术类按现行学费标准10000元(艺术理论类6000元)确定。
鲁迅美术学院、沈阳音乐学院、大连外国语大学、辽宁警察学院、示范性软件学院以及体育单招运动训练和外语专业,继续执行现行学费标准不变。
3、实施“双一流”高校支持政策。“双一流”高校可在学费上限标准基础上适当上浮。其中,国家确定的“世界一流大学”建设高校,上浮不超过20%;“世界一流学科”建设高校,上浮不超过15%;省政府确定的我省“国内一流大学”建设高校,可自主选择本校当年招生专业总数20%以内的优势专业,上浮不超过10%。示范性软件学院及体育单招运动训练专业学费不执行上浮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