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支书雇凶撞死举报者二审维持死刑:曾花50万找人当街实施犯罪

2021-03-31 13:56:47 作者: 村支书雇凶撞

借用城管职工“恶势力”实施犯罪,雇凶杀人后村支书给付50万元

根据警方的调查结论,刘继法在郑坑村拆迁过程中,为达到打击举报人许月田的目的,借用李朋的恶势力实施犯罪,躲在幕后,和李朋谋划故意伤害许月田。

红星新闻记者了解到,李朋系聊城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支队职工,从2011年开始成立公司从事渣土清运生意,并纠集他人,形成一定势力。

苏杭将刘继法、李朋等人供出后,根据警方调查,2013年以来,李朋等人参与多起寻衅滋事作案,以打砸财物和人员为手段,借故生非,严重扰乱社会秩序。警方认为,李朋团伙具备恶势力犯罪的典型特征,积累了恶名。

警方称,为了获取郑坑村的工程,李朋在刘继法的安排下,指使苏杭等人开车撞死许月田,“有明确通过犯罪获取经济利益的犯罪目的。”

许月田死后,刘继法、李朋安排了苏杭的出逃计划,将苏杭秘密送出聊城,直到近一个月后,苏杭才在聊城另一个县某饭店的职工宿舍被抓获。他们还为苏杭聘请了律师,帮苏杭在看守所缴纳钱物,为苏杭母亲提供生活资金。

“苏杭的孩子就是我的孩子,我会安排他去聊城上学,租个房子。你到我公司上班,我给你工资。”李朋供述,事后,他曾如此对苏杭母亲表态,但他一直没有把指使苏杭撞人的实情告诉苏杭母亲。

李朋一共给了苏杭母亲7万元左右。刘继法则托人转给李朋50万元现金。

村支书雇凶撞死举报者二审维持死刑:曾花50万找人当街实施犯罪

聊城中院一审认定的刘继法、苏杭等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窝藏的事实

2019年10月18日,许月田被撞死三年后,聊城中院作出一审判决书称,刘继法因对许月田举报不满,先是授意他人殴打许月田致轻微伤,后又授意李朋“教训”许月田;在李朋的安排下,苏杭驾车撞死许月田,“刘继法构成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苏杭构成故意杀人罪;李朋构成故意伤害罪。此外,李朋还因其他数起犯罪事实,被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

聊城中院一审判处刘继法、苏杭死刑,李朋被判处无期徒刑。刘继法、苏杭等人选择上诉,认为判处死刑“过重”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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聊城中院一审认定的刘继法、苏杭等人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窝藏的事实

刘继法在上诉状中称,他与许月田有矛盾,但无深仇大恨,他指使他人“教训”许月田,但没有想到会造成死亡结果,系苏杭违背指示,临时起意,许月田之死应由撞人者苏杭承担责任。他说,希望二审法院“少杀慎杀,作出改判,体现国家施行仁政的形象,体现刑罚的改造功能价值”。

苏杭则在上诉状中称,他揭发刘继法、李朋等人罪行,属重大立功,应当减轻处罚,希望二审法院给予“一个新生的机会”。

二审维持死刑判决,法院称村支书“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大”

2021年3月7日,山东高院驳回了刘继法等人的上诉,维持了原判。

红星新闻记者获取的山东高院二审裁定书内容显示,刘继法上诉时还提出“被害人许月田存在过错”。山东高院则认为,许月田因自身和村民利益之事,向有关部门反映情况和举报,系其作为公民依法享有的正当权利,不能据以认定许月田存在过错或对激化矛盾负有作用。

山东高院称,刘继法作为雇凶者,是本案犯意的提起人,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且先后两次实施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犯罪行为,最终致被害人死亡,犯罪动机卑劣,主观恶性极大,与苏杭同属罪行最严重的主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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