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一车主将车辆送去4S店维修却被扣?店家称尾款未付清

2021-04-06 19:59:32 作者: 海南一车主将

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4月6日消息(记者 陈栋)近日,海口市民郭先生向记者反映,他之前购买了一辆轻型厢式货车,当时就在合同中约定,4S店迟交付一天需要对方支付1000元罚金,后因为4S店的原因迟交付了50多天,故车辆的尾款3万多元没有支付。

4月1日,郭先生的车辆去4S店修理厂维修时却被告知无法开走,郭先生当场报警。购车合同上标注惩罚条款,逾期一天罚1000元。据郭先生介绍,2019年10月7日,他与海南广锋(鑫)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购车合同》,订购一辆重汽集团HOWO汽车。在《购车合同》中,双方约定汽车的全款费用为13.3万元,其中全款费用包括车身价、车厢、购置税、交强险、车船税、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等,并且在合同上还手写标注了“2019年11月10日之前交车,每逾期一天,罚1000元/每天”的文字。

南海大道的海南广锋4s店

“车身到了之后,4S店需要在制作车厢、办理相关手续等,我这边因为着急用车,所以就希望他们能尽快交车,所以加了这一句。”郭先生说,这个交车的时间是跟4S店的张经理商量过的,他们公司认可这个条款,认为可以如期交车才在合同盖的公章。合同签订后,郭先生就支付了2万元定金。

同年10月22日,郭先生称4S店通知他车身到了,确认过之后便又支付了8万元,剩余的尾款等交车的时候在支付。“到了交车的日子,4S店却没有通知我交车,而是一拖再拖。”郭先生说,直到2020年1月2日,4S店通知他的司机过去拿车,并且交接了行驶证、机动车登记证等手续。

车辆去维修后开不走,4S店声称因尾款未付清。“合同中有约定,4S店迟交车50多天需要罚5万多元,所以我后来也就没有向4S店缴纳剩余的尾款。”郭先生在拿到车之后,便雇佣司机使用这辆新买的轻型厢式货车去送货。期间司机也曾到4S店的维修厂去保养,但令他想不到的是在今年4月1日车辆再次送去维修时却开不走,被堵在维修厂里。

“维修的人说尾款没有付,不让开走,车辆登记在我公司的名下,是我公司的财产,4S店有什么权力扣留我的车?”郭先生气愤地说道。

郭先生提供的购车合同

正是因为《购车合同》里的这一句特别的约定,成了双方矛盾的焦点。4月2日下午,记者来到海南广锋4S店了解此事,其工作人员表示负责人不在店里,未给予回应。记者当场拨打张经理的电话也无人接听。4月5日下午,记者就此事再次致电张经理核实郭先生被扣车的事。“对,是有这回事,因为郭先生没有付清尾款就将车开走了,期间也曾多次找他们协商解决,但他们说让我们去法院起诉。”张经理告诉记者,涉事车辆名义上是郭先生的财产,但存在争议,他们只要交完钱车就可以开走。对于之前合同里注明的迟交车罚款的标注,“是我上洗手间的时候他自己填上去的,订车的日期他也改了。”张经理表示并不认可这一条款。

4月1日,郭先生报警后,海秀派出所曾组织双方进行协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4月2日上午,郭先生向派出所报案,做了笔录,并提供了相关证明材料。记者向海秀派出所相关负责人了解到,郭先生的情况因为涉及纠纷,不构成公安机关管辖的案件,建议郭先生协商处理或者走司法程序。对此,郭先生向记者透露,已联系律师,准备通过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律师解读:4S店无权直接留置郭先生的车辆

随后,记者就郭先生遭遇的相关法律问题采访了海南佐宸律师事务所主任钟敏律师。

1.合同上的标注的惩罚条款是否有效?

钟敏律师:该条款有效。这类惩罚条款在性质上属于合同的附加条款,经双方协商一致确定的、不违反法律法规的附加条款是有效的。附加条款的效力优于在先条款的效力。当附加条款的约定与在先条款的约定发生矛盾时,应该以时间在后的附加条款为准执行。

2.对于类似的这样的附加条款,消费者在日后往格式合同添加时有哪些注意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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