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过,朱安文四处打听才知,李彤与商城所有人李洪文所谓的《租赁合同》,其实是李彤借给了李洪文一笔巨款,系以租赁名义掩盖资金借贷关系,并非真实的房屋租赁关系。
对此,李洪文曾表示,他与两方均有租赁合同,也有借款合同,实际上都是借款,用租赁合同来担保的借贷。但朱安文对此予以否认,表示他与李洪文并不存在借款行为,这处小产权房的商城并不能售卖和抵押,他支付给李洪文1400万元现金,是租赁商城12年。
朱安文认为,李彤向法院提起诉讼时,距离其与商城方签订所谓的《租赁合同》相隔两年半,已超过诉讼时效期。况且,调解书中未确认李彤与商城所有人李洪文在签订租赁合同后为何没有履行租赁事实,未认定李彤是否支付了租金,他怀疑申请执行人李彤有恶意虚假诉讼之嫌。
“如果当时李彤已经在经营管理这个商城,我肯定也不会再花巨资去租赁商城。”朱安文称,自己租赁弘永淘宝城,缴纳收纳各种费用,并参与管理与经营,已经在履行他与李洪文签订的租赁合同事实,应该受到法律保护。
到底谁的合同才有效?还是两者都有效?让赵桂花和朱安文夫妇觉得不可思议的是:即使真的是商城“一房两租”,但自己已经合法占有在先,并第一时间提出了执行异议,为何法院没有查清楚,却迅速将他们清场?
维权——
为夺回商城夫妻坚持上诉屡被驳回
奔走6年 检察院提起民事抗诉迎来转机
在提出案外人的执行异议后,赵桂花迟迟没有得到昆明中院的回复。2016年4月11月,她将李彤和弘永公司同时告到了昆明中院,要求撤销上述第206号调解书。
2016年9月21日,在赵桂花提出执行异议近1年后,昆明中院作出了执行裁定:驳回其异议请求。1个多月后,昆明中院对赵桂花的起诉作出裁定,驳回其起诉。随后,赵桂花上诉到了云南省高院,于2017年9月28日被裁定驳回上诉。
“那两年几度想放弃,感觉走入了绝境!但上千万的血汗钱难道就这样打水漂?”朱安文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几年来,夫妇俩一直在四川、云南两地奔走,妻子赵桂花的身体也出现了异常,而资金周转的困难也严重影响了他其他的生意,甚至他被纳入了“老赖”。
直到后来,赵桂花夫妇向云南省人民检察院控告后,此案出现了转机。
2017年12月20日,云南省人民检察院向云南省高院提起民事抗诉,认为李彤和弘永公司签订租赁合同后时隔两年才催该公司交付租赁物,从2014年9月17日至2015年10月9日,赵桂花进入商城管理经营一年,李彤也未提出异议,明显不符合常理。2015年10月9日李彤对弘永公司提起诉讼,在给付租金时间、金额与合同约定明显不符的情况下双方仍无争议,至10月12日仅两个工作日即调解结案,整个诉讼过程不符合常理。
那么,上述第206号调解书到底怎么来的?弘永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洪文在向公安机关的供述中称,他向李彤借款1500万元,以弘永淘宝城场地租金作担保。后来由于资金链断裂,归还不了李彤的贷款,就被逼签订了调解协议和收条。租赁合同是为了借钱做的担保,并不是真实的。
云南省人民检察院认为,昆明中院作出的上述第206号调解书系李彤与弘永公司以租赁合同之名掩盖相互间的资金借贷之实,李彤提交的证据系虚假证据,其基础法律关系并不成立的虚假诉讼,严重侵害案外人赵桂花的合法权益,破坏社会诚信,扰乱正常的诉讼秩序,损害司法权威和司法公信力,损害国家司法资源及司法利益。
尴尬——
云南省高院指令昆明中院再审
夫妇终于赢了官司 仍未拿回商城经营管理权
2018年1月30日,云南省高院指令昆明中院再审。
两年后,昆明中院再审后作出判决,认为李彤与弘永公司签订的租赁合同,系为借贷等债务作担保,合同系有效合同。但弘永公司又与案外人赵桂花签订另一份租赁合同,并交付给其占有使用,也系有效合同。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赵桂花应优于李彤履行租赁合同。
昆明中院认为,在原诉讼中,弘永公司隐瞒商城已交由案外人赵桂花承租使用的事实,导致法院在事实不清的基础上确认了上述第206号调解书,损害了案外人赵桂花的权利,依法应予撤销。但昆明中院认为,尚不构成虚假诉讼,遂判决撤销第206号调解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