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彩贵州网讯(李鉴航 记者 程曦)没房、没车、没存款,被执行人名下无任何财产可供执行,这是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常遇到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能否被执行?
4月6日,在执行一起金融借款纠纷时,观山湖区法院金融案件联合执行组通过扣划公积金的形式,将被执行人孟某公积金账户上的70012.13元强制扣划。
据了解,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二十四条的规定,可以看出住房公积金具有一定的专属性和基本保障性,但其在法律本质属性上还是公民所有的可支配使用的合法财产,自然具备了强制执行的理论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2013年7月31日给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强制扣划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问题》的回复中,明确了保障被执行人依法享有基本生活即居住条件的情况下,执行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住房公积金账户内储蓄余额强制执行。
该案执行中,法官从向公积金中心提交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到扣划,再到办理领款手续兑现执行款,整个过程在一天内完成。
“近年来,观山湖区法院绿色金融法庭在实践中摸索出了‘121’标化速裁+诉讼诚信奖惩机制,以此为基,贯穿于立案到执行的诉讼各环节,极大的提高审判执行效率,减少当事人诉累,实实在在为老百姓做实事。”观山湖区法院相关负责人告诉记者。
一审:朱若岚
二审:李柏杉
三审:王幸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