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额不足百元不能提现?自媒体运营者将平台告上法院

2021-04-09 00:40:43 作者: 余额不足百元

“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因为大鱼号平台在收益提现环节设置了该条款,导致自媒体运营者林小华(化名)无法提现余额65.01元。

"这65.01元就不是我的劳动所得吗?" 一怒之下,林小华将大鱼号平台告上法院,要求判定涉案提现条款无无效,平台支付未结算账户余额65.01元。近日,本案历经一审、二审,有了最终判决结果。

基本案情:

余额不足百元无法提现闹上法院讨说法

大鱼号平台是天津阿里巴巴文化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津阿里公司)旗下内容创作平台,为平台用户提供账号注册、认证、审核、内容上传、发布等操作的信息内容存储、分发服务,平台会以文章内广告的展示量计算最终收益,并为作者提供相应金额的分润收益。

2018年2月起,林小华在大鱼号平台上运营自媒体账号,在先后完成2次提现后,当前账户余额为65.01元。

现林小华主张由于大鱼号平台在收益提现环节,设置了“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门槛,导致其账户内低于100元的金额无法提现,故诉至法院要求判令“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为无效条款,并向林小华支付未结算账户余额65.01元。

天津阿里公司辩称,双方已就“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规则达成有效约定,该规则没有排除用户的主要权利,合同真实有效。且由于林小华存在搬运、抄袭他人文章的行为,大鱼号平台有权根据《大鱼号平台服务协议》约定,收回其分润权限、不再支付其账号内余额。

究竟大鱼号平台“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规则是否具有效力?广州互联网法院判决,确认《大鱼号平台UC分润服务协议》第4.4.3条“累计收益大于等于100元方可申请结算提现,如累计收益不足100元的,您可待达到100元后再申请结算提现”内容无效;确认《大鱼号平台收益结算服务协议》第4.1.3条“结算的前置条件:当使用者的应结算费用多于人民币100元整”内容无效;但驳回林小华的其他诉讼请求。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法院认定涉案条款为格式条款

法院指出,本案中,涉及“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条款设置在《大鱼号平台UC分润服务协议》以及《大鱼号平台收益结算服务协议》中,并通过大鱼号平台用户“结算中心”页面等途径公开展示,均是大鱼号平台基于“一对多”的网络服务,预先拟定并面向众多平台用户统一公示、重复适用的条款,用户只能选择接受或退出,无法与大鱼号平台就协议内容进行差异化协商。故案涉“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

本案中,判定案涉“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才可申请提现”条款是否有效,应综合审查该条款是否存在免除大鱼号平台责任、加重平台用户责任或排除平台用户主要权利的情形。

1、是否排除平台用户主要权利?

林小华于2019年6月至2020年2月期间,通过发文累计获取了65.01元收益,天津阿里公司也完成了相关收益的税务申报。故上述收益应为林小华个人劳动创造所得,应属其个人财产,其应当享有自由支配、处分该款项的权利。但由于平台设置了“余额大于等于100元方可提现”的前置条件,导致包括林小华在内的部分用户无法提取、使用账号内小于100元的财产,平台也未提供给用户注销账号后提取账号收益的有效渠道,排除了该部分用户自由支配100元以下收益的主要权利。

2、是否存在免除大鱼号平台责任?

天津阿里公司抗辩称设置“100元提现门槛”是为了避免因大量用户小额度、零散、频繁提现,增加平台出纳成本、降低运营效率,且该规则符合当前内容创作平台的行业惯例。

但大鱼号平台除设置100元提现门槛外,同时设定了每月固定的提现申请期间及次数,即收益每个自然月结算一次,每月10-15日开放上月收益结算申请。按照该结算方式,结合社会公众日常生活经验和交易习惯,不会必然产生过度频繁提现的现象。天津阿里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如没有“100元提现门槛”,将对其平台运营造成何种程度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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