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审理一起千万元电诈大案:荐股、大数据清洗服务都是骗局

2021-04-15 19:17:10 作者: 湖南审理一起

4月13日至14日,湖南岳阳汨罗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杨正阳等20人电信诈骗犯罪集团案,该案涉及诈骗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等多项罪名。

庭审现场 本文图片均由 王振宇 摄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2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杨正阳、叶祥吉及加某辉(在逃)共同出资,召集被告人刘威、马仁青、韩大武、严埸、罗雨婷、向定府、刘翔、张帅帅、刘昆鹏、蒋美、陈可欣、石真良、黄敏等人出境至柬埔寨金边市,在某大厦建立诈骗窝点,组成诈骗团伙。温某元、刘某洋(均在逃)担任团队经理负责管理和指导,团伙普通成员按照底薪加诈骗数额百分之十的提成计算工资。该团伙利用加某洋、计某(均在逃)代理的虚假股票投资平台,对境内群众实施电信诈骗,涉案金额共计一千万余元。

其中,由虚假投资平台负责入金、出金账号及洗钱,直播间讲课,指导培训诈骗人员,提供话术资料,平台维护,分配诈骗所得等,该诈骗团伙给每个成员配发三至四台工作手机,通过打电话或利用“打粉”公司提供的信息强制推送诈骗人员微信号至被害人微信号上。待微信添加成功后,诈骗人员使用多个微信号以不同身份和被害人微信聊天,获取被害人信任,引导被害人进入直播间。再由虚假投资平台安排专门人员给被害人讲课洗脑,“包装股票”,宣传平台可以将炒股资金十倍杠杆配资,使被害人相信能通过虚假股票投资平台赚钱。当被害人在虚假投资平台注册开户、转入资金、购买股票后,使用强制平仓、关平台等方法骗取被害人资金。

2019年2月至5月份,被告人云鑫应计某的邀约,与陈某强、任某峰、徐某成等人(均在逃)利用加某洋、计某代理的虚假股票投资平台对境内群众实施电信诈骗,涉案金额三十余万元。

2019年5月,被告人汪秒应加某洋的邀约,在加某洋的安排下成为肖某(在逃)诈骗团伙的成员,2019年6月至12月份期间,汪秒与团伙成员徐某超、朱某东、魏某宇(均在逃)等人利用虚假股票投资平台对境内群众实施电信诈骗,涉案金额六百余万元。

2020年5月间,被告人叶祥吉、马荣华共同出资六万元成立“打粉”公司,为诈骗团伙提供资源从而获取非法利益,共计拨打电话2000余次。

2019年9月28日至2020年1月9日,温某元(在逃)利用虚假股票投资平台实施诈骗,诈骗被害人金某1727644元。

2019年8月至12月,被告人徐合义应缪某(在逃)的邀请,利用虚假股票投资平台对境内群众实施电信诈骗,诈骗数额达一千余万元。

2020年3月初,被告人杨正阳、云鑫、叶祥吉经事先商量策划成立所谓的“米诺公司”,在无实际操作可能的情况下向被害人宣传所谓的“714反高炮”、“大数据清洗”业务,谎称可以将大数据平台有不良记录或者有网贷逾期记录的,通过大数据清洗、覆盖、消除,涉案金额达3400元。

公诉机关还指控,2020年1月2日,被告人闫玉枝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况下,提供银行账户给被告人杨正阳从境外转入八十万元。2020年5月间,被告人叶祥吉、马荣华共同出资成立“打粉”公司,通过非法途径购买一万个电话号码,并将部分电话号码转卖其他人。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正阳、叶祥吉、刘威、马仁青、严埸、罗雨婷、石真良、向定府、徐合义、韩大武、张帅帅、刘翔、汪秒、刘昆鹏、黄敏、陈可欣、蒋美、云鑫、闫玉枝、马荣华以非法占用为目的,利用通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应当以诈骗罪追究上述二十名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被告人闫玉枝明知是犯罪所得转移,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叶祥吉、马荣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二人的刑事责任。

庭审过程中,控辩双方充分发表了意见,各被告人及辩护人的各项诉讼权利得到充分保障。因该案涉案人员众多,案情重大复杂,汨罗法院将择期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