野猪毁庄稼,损失谁来赔?

2021-04-21 14:46:19 作者: 野猪毁庄稼,
野猪毁庄稼,损失谁来赔?

“打也不敢打,防也防不住”“眼看着庄稼被糟蹋”“很多人都不敢种地了”……据媒体报道,近年来,随着国家对野生动物保护力度的加大,野猪等野生动物数量明显增加,严重危害农作物生长,给农民带来较大损失。广东、湖南、安徽、陕西等地山区都出现类似现象。

一边是野生动物,一边是农民的辛苦劳作和生计问题,当二者发生冲突,该如何兼顾,使得社会效益最大化?这个问题的本质是一个矛盾的现实:野生动物有伤害农作物的“自由”,农民却没有有效制止它们的能力和便利。

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一般有两种。一种是圈养式保护,如大熊猫;一种是散养式保护,如野猪。前者需要较高的成本,往往由国家承担;后者的成本交给了大自然。但野猪不会按规则行事,这一成本无形中转嫁给了农民,表现就是损失农作物这一财产。

在没有将野猪列入保护名录时,农民遇到野猪糟蹋庄稼,可以捕猎。但现在有了保护政策,农民通常只能忍受它们对庄稼的破坏。这对于收入本就不高的农民来说,是一个不小的负担。

所以,当野生动物保护和农民利益发生冲突时,不能简单地看作是双方之间的事,应该引入第三方的协调机制。这个第三方,便是对保护野生动物和农民利益均负有责任的政府部门。

说直白一点,当利益冲突发生时,国家补偿应该及时跟上。

其实,我国对此是有明确的制度保障的。《野生动物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因保护本法规定保护的野生动物,造成人员伤亡、农作物或者其他财产损失的,由当地人民政府给予补偿。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显然,《野生动物保护法》在制定之初,就已经考虑到了现实情况,给出了补偿的对策,明确了政府的职责。但问题是,在具体实践过程中,各个地方的“具体办法”,有没有真正落实到位,农民有没有真正拿到该有的补偿?

2020年10月,四川广元市林业局在答复人大代表的建议时,提到“在《补偿办法》未发布的情况下,我局一直致力于探索野生动物致害的防范和补偿机制。” 11月,陕西宝鸡市政协还在呼吁,对野生动物损毁农作物应建立补偿机制。这说明,在一些地方,《野生动物保护法》的相关规定不仅没有兑现,甚至地方性的实施细则都还没有出台。

从国家层面的法律规定,到地方性的制度细化,从建议、呼吁,到讨论制定补偿政策,再到最末端的补偿,固然需要时间,但在一些受灾严重的地区,在野猪等野生动物数量快速增加、对农作物糟蹋不断加剧的语境下,受损的农民等不及了,政府部门相关工作要加快推进的步伐。

《野生动物保护法》中的补偿原则,各地区要尽快因地制宜地制定出详细的、具体的、损偿相当的补偿机制,并迅速落地。退一步说,一些临时的补偿办法,不妨先行动起来,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要认识到,农民为野生动物保护付出的成本,由地方政府补上,本就是民生的应有之义。地方政府部门责无旁贷,应该尽最大努力“支棱”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