孙建利。 资料图
对此,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对于董志远讨薪一案的民事判决书中也有表述:“相比案件经过劳动仲裁、人民法院一审、二审的审理,仲裁裁决最长时限为6个月,其能够在相对更短的时限内得出审理结果。”
“基于职业球员运动生涯较短和职业足球运动的特殊性考虑,职业球员与职业足球俱乐部之间工作合同纠纷不宜由法院管辖。”
此外,孙建利认为体育仲裁需要专业知识,有些法院此方面专业人才储备不足。他说:“竞技体育活动有其自身规则与规律,介入门槛较高,不长时间沉浸其中,很难知其所以然。”
比如,有专家透露,有些法官对滑雪运动不够了解,又无直接法律可用,在处理滑雪中出现的碰撞伤损事故时,会按照交通法规判决。
吴炜认为,现在体育关系日益复杂,法院、劳动仲裁、体育协会之间缺乏统一的审理标准,可能导致大量案件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他表示,建立体育仲裁制度,确立专业标准,是最合理的解决办法。他说:“虽然法院部门具有极高的权威性,但在体育案件中,一般的合同法、劳动法思维并不完全适用。”
目前国内体育领域的一些商务纠纷由商事仲裁处理,但商事仲裁并不能解决全部体育纠纷。马宏俊对此解释说:“按照《仲裁法》的规定,商事仲裁只能处理平等主体之间的商事纠纷。像运动员转会、薪酬和参赛资格等问题,商事仲裁就处理不了。”
据国家体育总局政策法规司原司长刘岩介绍,国内运动员转会、注册、参赛资格和纪律处罚等方面的纠纷,常常由体育主管部门或体育协会处理。
“如果争议涉及体育部门或协会本身,那就难以解决。体育部门或协会毕竟难于处理涉及自身的纠纷。”他认为“绝对有必要在体育部门和协会之外设立独立的体育仲裁机构”。
刘岩。 资料图
吴炜在中国篮协仲裁部门也担任职务。他认为,中国职业体育发展迅速,设立体育仲裁机构确保判决公平中立已成当务之急。
他说:“办赛方、参赛方、赞助商为追求各自利益最大化,矛盾正愈加复杂。对此,在赛事组织自身决定受到质疑时(例如处理赞助纠纷、纪律处罚),仅由赛事组织及其相关体育协会‘担任自己的法官’必然会遭到质疑。 参赛方、赞助商都希望有独立、客观的仲裁机构提供保障;而办赛方也希望由第三方仲裁机构证明自身裁决的公平、专业。”
另外,中国在反兴奋剂方面也需在国内成立体育仲裁机构。国务院《反兴奋剂条例》第四十六条规定,涉嫌使用兴奋剂的运动员如对处罚结果不服,“可以向体育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但由于国内没有体育仲裁机构,涉及兴奋剂事件的中国运动员不服处罚时,除了常见的投诉无门之外,个别案件只能按规定向国际体育仲裁法庭(CAS)提出仲裁要求,造成CAS这一国际机构仲裁中国国内体育纠纷的局面。
“中国人之间在中国发生的兴奋剂纠纷,可能会被直接送到CAS那里进行仲裁。”马宏俊说,“那里的仲裁员很多都是外国人,不了解中国法律情况,所以最终仲裁结果可能就会看似公平、实际不公平。”
“如果国内有体育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又因为是一裁终局,就不用到CAS那里了。当然,国际体育纠纷还是要到CAS那里仲裁的。”
可见,由于中国体育仲裁机构缺位,无论法院、体育部门、体育协会、商事仲裁、劳动人事仲裁以及CAS等参与解决国内体育纠纷,都存在诸多难点。对于有些纠纷,各方常常都认为不属于本机构的受案范围,让董志远等当事人处于四顾茫然的无助境地。
千呼万唤之下,虚位以待25年有余的中国体育仲裁,该登场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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