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某连锁企业在郴州开设了L公司,并在当地招聘员工,小王应聘成功后,一干就是6年。2020年,小王突然收到L公司的调动通知书,小王被L公司调整至长沙工作。小王认为该调动不合理,增加了自己的工作成本,对其家庭和生活造成了直接影响,向公司明确表示不同意调动。
L公司向小王下达《返岗通知书》,要求小王在指定的时间到长沙的公司上班,小王仍不同意。L公司随即停止了小王在郴州的工作及考勤,并对其社会保险进行了停保。
争议焦点
小王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L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又经法院一审、二审,小王的诉求会被支持吗?
法官说法
在未经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劳动合同任何一方均无权单方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L公司在小王不同意调动的情况下,未与其协商,直接停止小王的工作,变相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且拒绝支付经济补偿金,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虽然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用人单位调动通知一经发出,劳动者须服从调动安排,否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合同,且不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该条款免除了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排除了劳动者权利,违反了法律规定,应认定为无效。
虽然调整岗位是用人单位行使管理权的一种方式,属于企业用工自主权范畴,但是权利的行使应在合理的范围内,用人单位管理权并不意味着可以任意支配劳动者。企业不得滥用调岗权利,并不当然享有单方变更合同的权利,调岗应有事实依据和规章制度依据,企业对员工的调岗必须举证证明其具有充分合理性。L公司解除与小王劳动关系没有充分的事实依据,违反有关法律规定,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小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6万余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第二十九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来源: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