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郭锋表示,实践中,部分小区物业强制要求居民录入人脸信息,并将人脸识别作为出入小区的唯一验证方式,这种行为违反“告知同意”原则,群众质疑声较大。“我们应该拥抱新科技,但同时也要尊重人格权益。小区物业不能以智能化管理为由,侵害居民人格权益”。
文/本报记者 孟亚旭 朱开云 实习生 马嘉梁
供图/视觉中国
统筹/徐锋 余美英
五类情形可以使用人脸识别
(一)为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或者紧急情况下为保护自然人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所必需而处理人脸信息的
(二)为维护公共安全,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在公共场所使用人脸识别技术的
(三)为公共利益实施新闻报道、舆论监督等行为在合理的范围内处理人脸信息的
(四)在自然人或者其监护人同意的范围内合理处理人脸信息的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来源:北青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