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条文】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证据要点】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和辩解
1.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
2.犯罪客观方面
以作为方式放火的,包括:
(1)犯罪预备情况(①放火起意的时间;②为实施放火行为所做的准备;③拟用的放火手段;④预备放火的时间、地点;⑤作案后逃跑、毁灭罪证的方式)。
(2)实施放火行为的时间、地点、参与人、作案过程、手段。
(3)作案工具种类(打火机、火柴、酒精、汽油、其他易燃化学液体等)、数量、来源及下落、涉案物品情况。
(4)着火点的具体位置及着火点周围人和物的情况。
(5)放火时犯罪现场周围人和物的数量及位置。
(6)放火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衣着、体貌特征。
(7)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之间的关系。
(8)放火的后果(①财物损毁及价值;②人员伤亡及数量)。
(9)放火后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轨迹,毁灭证据的方式、有无他人包庇、窝藏。
以不作为方式放火的,包括:
(1)火灾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着火点具体位置。
(2)火灾现场人和物的情况。
(3)犯罪嫌疑人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①法律所规定的义务;②职务或业务上所要求的义务;③先前行为所引起的义务)。
(4)火灾发生后,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表现(①积极扑火;②及时报警;③任由火势蔓延,危害结果发生)。
(5)火灾造成的后果(①过火面积;②财物损毁及价值;③人员伤亡及数量)。
3.犯罪主观方面。包括:
(1)犯罪时的主观状态(明知可能造成被不特定人员伤亡、财物损毁,并希望或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2)犯罪原因、动机(情仇、报复、滋事、激情、义愤等)。
4.共同犯罪情况。包括:
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5.影响定罪量刑的其他情况。包括:
犯罪嫌疑人对有罪无罪,法定、酌定加重、从重、减轻、从轻情节的供述与辩解。
(二)被害人陈述
1.被害人基本情况。
2.被侵害的过程及遭受损害的情况。包括:
(1)起火的时间、地点、过程等。
(2)具体着火点及火点周围人和物的情况。
(3)作案工具的种类、数量及下落。
(4)案发时犯罪嫌疑人、被害人的衣着、体貌特征,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的关系。
(5)遭受损害的情况(人员伤亡及数量、财物损毁及价值)。
(三) 证人证言
1.现场目击证人、被害人家属及其他知情人员证言。包括:
(1)案发时间、地点和详细经过。
(2)犯罪嫌疑人衣着、体貌特征。
(3)涉案物品、犯罪嫌疑人获得作案工具的情况及作案工具的下落。
(4)造成的危害结果、被害人情况、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的关系等。
(5)犯罪嫌疑人行为时的具体语言及动作。
(6)共同犯罪的,犯意的提起、策划、联络、分工、实施等情况。
2.犯罪嫌疑人所在单位人员的证言(不作为方式放火的)。包括:
(1)犯罪嫌疑人防止火灾发生的特定义务。
(2)火灾发生时犯罪嫌疑人的履职情况。
(3)火灾发生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表现。
(4)火灾造成的危害后果。
(四)物证
1.实物物证。包括:
(1)犯罪嫌疑人所穿的衣服、鞋帽等。
(2)被害人的尸体、肢体、物品等。
(3)作案工具(打火机、火柴、酒精、汽油、其他易燃化学液体等)、现场遗留物等。
(4)现场遗留的毛发、燃烧物的成分等微量物证。
(5)其他与案件有关的物品。
2.痕迹物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