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别关注】电动车以后怎么停?《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新规解读一

2021-08-01 18:49:58 作者: 【特别关注】

为了加强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应急管理部制定了《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自2021年8月1日(本周日)起施行。

本次新规新增了哪些条例,又有哪些亮点?让我们一起来看看吧。

新规解读

明确了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责任主体

《规定》在第二章“消防安全职责”明确了这个问题。《规定》第四条规定:“高层民用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是高层民用建筑消防安全责任主体,对高层民用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是明确高层建筑的责任主体的基本条款。

明确有关部门和基层组织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规定了消防救援机构的消防监督管理职责,其他有关部门按照“三个必须”要求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安全工作;规定居(村)委会应当开展针对高层建筑的群众性消防工作,即开展防火安全检查和宣传教育。(详见《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

法律上赋予物业服务等机构消防安全职责

《规定》在明确高层建筑责任主体基础上,结合社会发展的现状需要,增加了有关物业服务企业、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等专业服务单位可以接受委托提供消防安全服务等规定。根据该条规定,如果消防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消防服务,就必须在服务合同中明确消防安全管理的职责。《规定》第十条又进一步明确接受委托的高层住宅建筑的消防服务单位的消防安全职责。再结合《消防法》第十八条规定:“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这样规定以后,提供消防服务的企业的约定义务转为法定义务。

明确多产权建筑及出租(承包)消防安全管理

《规定》明确同一高层建筑有两个以上业主(使用人)的,应当委托一家消防专业服务单位,或者明确一个业主(使用人)作为统一管理人,对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实行统一管理,并负责协调、指导业主、使用人共同做好整栋建筑的消防安全工作,防止由于多业主、使用人之间推诿扯皮致消防安全责任落不到实处。对于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经营的高层建筑,《规定》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承包、租赁、委托管理等合同时,应当明确各方消防安全责任。并且明确“委托方、出租方依照法律规定,可以对承包方、承租方、受托方的消防安全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和“业主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督促使用人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对此《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相应条款有所区别,在法律上进一步规定了业主方的义务。

回应高层建筑事故教训并加强管理手段

《规定》总结近年来高层建筑火灾事故教训,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规范的要求,对容易引发火灾事故和造成群死群伤的重点部位、特殊场所以及用火用电的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关键环节进行了细化和明确。包括外保温材料管理,设备用房、登高操作面等重点部位管理,以及规范用火、用电、用气行为等。还明确规定加强公告公示手段,主要在两方面。一是在建筑显著位置公示消防安全管理人姓名、职务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第八条);二是全面推行标识化管理。《规定》明确在消防车通道、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灭火救援窗、消防水泵接合器、常闭式防火门等部位设置提示性、警示性标识。

*规范电动自行车管理*

电动自行车火灾事故近年来高发,消防机构曾经多次下发《通告》等规范文件予以治理。从立法文件看,《规定》首次对这个问题予以回应。《规定》鼓励电动自行车存放、充电场所应当独立设置,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当与建筑其他部分进行防火分隔,充电设施应当具备充满自动断电功能。严禁在高层建筑疏散走道、楼梯间、安全出口停放电动自行车或者为电动自行车充电。

强化利用社会化手段和技防物防措施

《规定》明确高层建筑应当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消防安全评估,并且对消防安全评估报告内容作出明确规定。关于消防安全评估,近年来在多次规范性文件中提及,但在法律规范中属于首次。同时,《规定》鼓励、引导高层公共建筑的业主、使用人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应用智能化手段对电气、燃气消防安全和消防设施运行等进行监控和预警;无自动消防设施的高层住宅建筑鼓励因地制宜安装火灾报警和喷水灭火系统、火灾应急广播等消防设施,提升自防自救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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