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子开车撞击女子 原是帮朋友自杀

2021-08-02 19:25:13 作者: 男子开车撞击

遭遇车祸致人受伤后,应该立即将伤者送往医院进行救治。然而2017年在江苏发生的一起交通事故,司机将人撞伤后,不仅伤者本人、家属拒绝送医,就连司机本人也十分淡定,这究竟是为何?原来伤者被诊断出患有癌症,便请朋友帮忙撞死自己,于是出现了开头那一幕。

2017年6月15号晚上,江苏某地发生了一起离奇的交通事故。肇事司机徐某在事故发生后拨打电话报警,当交警赶至现场后发现被撞女子吴某受伤严重,但奇怪的是吴某及其家属都拒绝救治,而司机徐某更是神情淡定,仿若无事,这些异常的举动引起了警方的怀疑。

警方在分析一起交通肇事案时,通过反复查看事发监控录像,发现案有蹊跷,男子徐某加速撞倒女子后,再次开车碾压女子,或是为了逃避高额的治疗费及后续的巨额费用。

针对这个问题,警方讯问了徐某及醒来的被害女子,从两人的回答中,警方初步了解了事情真相。

经过调查后发现,原来司机徐某与被害人吴某早已相识,吴某因患有癌症,无法忍受病痛,意欲结束自己的生命。

在其得知徐某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保额为100万的商业三者险后,吴某及其丈夫王某便游说徐某将吴某撞死,并提出除丧葬费外其余的保险公司赔偿款都归由徐某所有,徐某没经得起金钱的诱惑便答应了吴某及其丈夫王某的请求,于是有了这起离奇的交通事故。

吴某最终还是死亡了,但经法医鉴定,吴某系宫颈癌术后转移致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车辆撞击所致的损伤对其死亡进程稍有影响。

本案为实际案例,情节有出入,已作增删,仅供法律探讨。

那么,徐某作为受朋友之托的凶手 ,在法律上是否能认定为故意杀人呢?

我国《宪法》和法律都规定,人的生命健康权受到法律保护,任何人都不能非法结束,这就告诉我们生命是至高无上的,除了审判机关通过法律程序剥夺外,任何人和单位都没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权利。

在上述案例中,根据案例实际情况来看,丈夫对妻子自杀及徐某开车撞死妻子的事情知情并且还同意了,这很明显丈夫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杀人行为,也就是说丈夫涉嫌了以不作为方式实施的故意杀人罪。

当然,徐某开车撞倒女子并再次碾压,这是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在案子中,徐某明知开车撞击并再次碾压的行为会导致女子的死亡,但仍然积极实施了。由此可见,徐某涉嫌了故意杀人罪(未遂)。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刑法》第二十三条 第二款 对于未遂犯,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法院在审理此案时,庭审中,辩护人对检方指控徐某、王某犯故意杀人罪均表示无异议,但认为两人均具有多个法定、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希望法院能从宽处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鉴于两名被告人犯罪后,均如实供述自己及同案犯罪行,真诚认罪、悔罪,并取得被害人近亲属的谅解,另经社区调查表明,两名被告人宣告缓刑对其各自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综合全案情况,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判处王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两人当庭表示服判,不提起上诉。

来源:法律天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