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叙永法院 图片来源网络
转自:四川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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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于爱心救助、投喂流浪狗
但是流浪狗伤了人,要承担赔偿责任吗?
今天这个案例给爱心人士们提了个醒
爱护动物虽是好事
但是也要采取措施避免救助的动物伤人
一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
近日,四川省叙永县人民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特殊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被告李某自愿当庭赔偿原告桑某、桑某某因被狗抓伤而产生的注射狂犬疫苗费用1408元。
流浪犬伤人后谁来担责
【遛狗被犬抓伤,诉至法院索赔偿】
原告桑某、桑某某以其于2020年5月31日遛狗回家被被告李某的金毛犬抓伤为由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李某赔偿其注射狂犬疫苗的费用2816元,精神损失费6000元,合计8816元。
【流浪犬伤人,声称未饲养拒赔偿】
被告李某以抓伤原告的金毛犬系前几日流浪到自己家偷吃猫粮未离开的流浪狗,非自己饲养为由拒绝承担赔偿义务。
法官释法明理化解干戈
庭审过程中,法官认真听取了双方当事人的陈述。
【法官释法明理,当事人达成和解】
在组织调解时,承办法官针对该案的特殊性,将《民法典》中类似案件的相应法律规定对双方当事人进行了释法明理,本案的流浪狗在被告家生活较长时间,被告并未驱赶且为其提供了食物,在此期间,被告对该流浪狗具有管理义务,对其在管理该流浪狗期间,因该流浪狗所致的侵权行为,有责任承担赔付义务。当事人听后自愿以调解方式解决该纠纷,并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意见。
【当庭履行义务,实现案结事了】
被告李某当庭履行了调解协议确定的赔偿义务,至此,承办法官顺利化解了该矛盾纠纷,实现了案结事了。
谈“典”说法,普法课堂开讲啦
《民法典》第1245条规定:饲养的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可以不承担或者减轻责任。
第1246条规定: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
第1249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动物原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养犬要文明,爱犬要有方
出门拴好绳,莫让犬伤人
来源:天津二中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