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概述】
2021年7月21日,毛某宁擅自离开已采取封控管理措施的南京,到扬州姐姐家中居住。到达扬州后,毛某宁未主动向社区报告其南京居住史,借他人“绿码”频繁出入饭店、商店、麻将馆、菜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致使新冠肺炎疫情在扬州市区蔓延扩散,造成极其严重后果。7月29日,扬州警方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问题提出】
毛某宁作为新冠肺炎感染者,违反疫情管控相关规定,导致多人直接或间接感染疫情,这些被传播者有权要求毛某宁赔偿损失吗?
【法律评析】
一、法理基础
自然人享有生命权和健康权。所谓健康权,就是保证自己身体健康不受非法侵害的权利。扬州这些新冠感染者本来是健康的,但在感染新冠肺炎后,不得不接受治疗,他们的健康权已经受到侵害。
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后,作为受害人当然享有向加害人请求赔偿的权利,除非他们所受的侵害来源于不可抗力,即来源于“天灾”。传染病的流行一般是很难控制的,在绝大部分的情况下也应归属于“天灾”范畴。
但扬州的这次的大流行,很明显属于“人祸”,是因毛某宁的行为引起的。既然是人为导致的,在毛某宁故意或存在重大过错的情况下,这些被毛某宁传播的新冠感染者是可以向她请求赔偿的。
二、法律依据
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传播传染病相关规定在多部法律中均有规定,而关于民事赔偿部分的规定,主要集中在《传染病防治法》以及《民法典》中。 《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法规定,导致传染病传播、流行,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从上述规定来看,传播者承担民事责任条件主要有:一是违反了传染病防治的相关规定,造成传染病传播、流行;二是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三是传播者存在过错。
三、过错的认定
毛某宁在南京已经实施疫情管控的情况下,违反规定离开重点管控地区,到达扬州后也不遵守扬州当地规定,不如实向社区上报,并且通过借用他人绿色健康码的方式, 出入人员密集场所,造成扬州新冠肺炎疫情传播,造成多人感染新冠肺炎,给他人的人身造成损害。
逃离管控区、借“绿码”等行为,可以明显反映出毛某宁是知道自己有可能感染新冠肺炎的,在这种情况下,她仍然我行我素,不主动接受检测,也不自行隔离,频繁出入公众场所。
由此可见,毛某对传播新冠肺炎给他人,持有的是积极追求或者是放任不管的心态,这在法律上叫做故意。既然她的传播行为属于故意,那么其造成他人感染疫情的行为存在过错。
四、受害人的范围
新冠肺炎疫情的传播是非常迅速的,毛某宁在扬州引发的疫情中必然有直接感染者,即与毛某宁直接接触并感染新冠肺炎疫情的人,也有间接感染者,即与直接接触毛某宁的感染者接触后感染新冠肺炎的人。
直接感染者作为受害者,向毛某宁提起民事赔偿,没有争议。那么,间接感染者,又是否有权向毛某宁提起赔偿呢?
作为间接感染者,他们感染新冠肺炎与毛某宁的行为也存在因果关系,我国法律对于间接感染者是否享有赔偿请求权尚没有明确的规定。笔者以为,间接感染者不宜作为受害者,向毛某宁提起赔偿,理由如下:
一是新冠疫情本就极易传播扩散,包括毛某宁在内的新冠肺炎患者,都是受害者。
二是基于新冠疫情传播快的特点,其传播链条会非常的广,间接感染者还有可能将病毒传播给其他人,如果赋予间接感染者赔偿请求权,那么赔偿的基数会无限的扩大,导致传播者无力承担的情况。
三是间接感染者可以向其自己的直接传播者请求赔偿。
四是间接感染者还可以通过医疗保险、国家保障等方式来弥补自己的损失。
五、赔偿范围 《民法典》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