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电子签名“复制”情况,刘欣妍认为应该先核实签名是否为伪造,以及当事人是否知情。电子签名只是将纸质签名电子化,归根结底还是要看双方对合同内容是否达成一致。如果在一份合同中,主合同写明了含有附件,那么附件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即使是未签字或者所谓的“复制签字”,合同仍然是有效的。而如果在当事人本人没有同意合同条款的情况下,由出借人自行签字,签名效力明显有瑕疵。
针对胡女士的情况,刘欣妍建议胡女士到当地的银保监会投诉, 如果仍没有满意的结果,可以诉讼中争取将综合利率降低。但是由于没有明文规定金融机构贷款利率上限,所以各地的裁判可能不一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