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20时30分许
朱某驾驶一辆轻便二轮摩托车沿105国道赣州蓉江新区路段由南往北行驶至交警查处点时,被执勤人员拦下。
民警现场对朱某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结果为152mg/100ml。随后执勤人员带张某前往医院抽血,经检测,其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18.6mg/100ml,涉嫌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民警核查人员信息后发现,朱某在2020年11月27日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血液中酒精含量164.7mg/100ml ),被赣州蓉江新区交警查获并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今年6月,该案被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检察院取保候审期间竟无证再次醉驾。目前朱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依法刑事拘留。
“酒驾、醉驾成本”
都是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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蜀黍提醒:
一次酒驾,终生记录在案
不论何时何地
不管间隔多长时间
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
均属于“二次酒驾”
生命对每个人都弥足珍贵
拒绝酒驾
对自己、对家人负责
对社会负责
编辑:钟彦昀
审核:卢小燕
来源:蓉江新区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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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赣州南康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