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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石泉县司法局两河司法所及时会同镇村人民调解委员会化解了一起提供劳务者受伤责任纠纷,有力地维护了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当地社会平安稳定。
村民陈某于2020年12月20日受同村王某之邀,前往自留山帮助伐木,在劳动中意外受伤,后被送往县医院紧急救治,住院期间,雇主王某请了专人对其护理,并承担了陈某全部医疗费用。
陈某出院后,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三期鉴定为误工费180天,护理期60天,营养期60天。陈某以此为由向王某索赔各项损失6万元,但被王某断然拒绝。王某认为,陈某虽然是为自己干活,但受伤的主要原因是陈某自身没有尽到安全注意义务,且在陈某治疗期间,自己已经承担了护理费和医疗费,算是仁至义尽,为何还要赔偿陈某6万元。
因协商无果,双方产生分歧,村调委会多次调解未能成功,后移交至两河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两河司法所随之介入。在分析相关案情后,司法所工作人员决定深入现场进行调查,同时厘清相关法律问题,制定了调解方案。在分别接触到陈某和王某后发现,双方因为赔偿问题成见很深,通过反复征求意见,调解人员决定利用“背靠背”的调解方式,分别说理说法,以便达成合意。
调解过程中,司法所工作人员分别向两位当事人详细讲解了相关法律规定,有针对性地根据《民法典》第1179条、1192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第17条、第18条、第19条、第20条、第21条、第22条、第23条、第24条、第25条、第28条规定答疑释惑,双方有所松动。经过司法所工作人员和村调委会共同努力和几轮磋商,最终伤者陈某降低了索赔要求,而王某也放下成见,同意了赔偿意见,双方握手言和。
本案中,王某作为雇主,在陈某帮工期间,应采取必要的安全防范措施并尽到提醒注意义务,在本案中王某未尽到这些义务,因此在该损害赔偿案件中应承担主要责任,赔偿陈某的各项损失。
来源:华州区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