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犯罪嫌疑人辨认笔录(对绑架现场、抛尸地点、共同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其他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2)受害人、证人辨认笔录(对绑架现场、犯罪嫌疑人、作案工具及与犯罪相关的场所、物品等的辨认);
(3)被害人近亲属辨认笔录(对死亡被害人的辨认)。
(八)视听资料
1、监控视听资料。包括:
(1)案发现场监控视频;
(2)犯罪嫌疑人、受害人进出案发现场的监控视频;
(3)犯罪嫌疑人转移受害人行动轨迹的监控视频;
(4)犯罪嫌疑人实施绑架行为后逃匿轨迹的监控视频;
(5)执法记录仪记录民警现场处置视频资料;
(6)通过技术侦查手段获取的监控视听资料;
(7)其他监控视听资料。
2、相关人员通过录音录像设备拍摄的视听资料。包括现场当事人、证人用手机、相机等设备拍摄的反映案件情况的资料。
3、审讯过程视听资料。包括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经过的录音、录像资料等。
4、其他视听资料。包括勘验案发现场,搜查有关场所、提取有关物证痕迹形成的录像资料。
(九)其他证据材料
1、犯罪嫌疑人自书、投案、前科劣迹材料及户籍证明材料等。
2、抓获经过、出警经过、报案材料等。
免责声明:本号所有资料均来源于网络,仅供学习研究使用,不作商业用途,若侵犯您的权益,请留言联系处理。
来源:刑事办案实务
转自:法纳刑辩
来源:锦州政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