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嫌犯罪!涉事司机、企业负责人被移诉......

2021-08-12 23:37:10 作者: 涉嫌犯罪!涉

腐蚀、易燃、易爆……

提及以上关键词

相信你的脑海中立马浮现

“危险、可怕、远离……”

然而有些司机为了赚取中间差价

竟将安全抛之脑后

在未获得危化品运输许可

以及相应从业资格的情况下

非法装载“移动炸弹”在道路上任意穿梭

2020年6月以来,我省公安交警根据浙江省政府工作部署,持续开展危化品运输车专项整治行动,压实企业安全管理主体责任,对查获的案件涉嫌触犯刑事法律的,一律立案侦查,除追究驾驶人刑事责任外,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以进一步消除道路安全隐患。

01

近日,嘉兴海盐某公司负责人吴某莲、员工严某鹏因为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非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涉嫌危险驾驶罪,被海盐县公安局移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2021年2月14日,嘉兴海盐交警在G525国道巡查时,发现有人正从一辆红色货车内搬运疑似危险品的货物到另一辆蓝色货车内。民警立即对两车进行检查,发现蓝色轻型普通货车车厢内有20瓶溶解乙炔。

经查,当天上午,严某鹏驾驶装载20瓶溶解乙炔的浙F3***8红色轻型栏板货车(副驾驶搭乘吴某莲)从公司出发,途经武原街道G525国道超限运输检测站路段对溶解乙炔进行转运。后经检验鉴定,该溶解乙炔属于危险化学品。

公安机关在侦查中发现严某鹏驾驶的轻型栏板货车并非危化品专用运输车,驾驶人严某鹏无危化品道路运输人员从业资格证,是不允许驾驶危化品运输车辆的!同时,其所属公司也未取得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

公司负责人吴某莲在明知公司无运输许可证、严某鹏无危化品运输资格的情况下,仍指使严某鹏驾驶非危化品专用运输车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2021年8月2日,严某鹏、吴某莲涉嫌危险驾驶罪一案,移送海盐县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

无独有偶

02

2021年1月2日,赵某喜驾驶装载50桶未开封某品牌松香水的浙F1***P小型面包车从公司出发,途经杭浦高速公路南北湖收费站时,被海盐交警查获。民警当场对装载的松香水进行扣押,后经检验鉴定,该松香水为易燃液体,属于危险化学品。

侦查机关查明,驾驶人赵某喜未取得危险物品运输资格证,小型面包车性质为非危化品运输车,无危险化学品道路运输许可证。企业负责人张某宝在明知赵某喜无危化品运输资格的情况下,仍雇佣并指使赵某喜驾驶面包车违法运输危险化学品,对其行为负有直接责任,2人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

2021年2月8日,海盐县人民法院审理该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张某宝、赵某喜均因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被判处危险驾驶罪:张某宝被判处拘役一个月零十五天,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赵某喜被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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