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陌生男子爬车后老人加速驶离男子摔下死亡 二审改判老人获刑一年 家属称要申诉

2021-08-13 19:28:30 作者: 遭陌生男子爬

对此,李吉孝的辩护律师郭辉认为,目前并没有直接证据能证明李吉孝当时酒后驾车,主要判断依据是证人证言,是否属于酒后驾车应该是一个科学判断的问题。

此外,郭辉提出,是否喝酒与现场如何处置突发情况没有直接关联。“这个不是说正常驾驶要注意躲避行人,而是有人突然闯进,干扰驾驶员的驾驶行为。在这种情况下,我觉得性质是完全不一样的,面临这种突发情况,无论喝酒与否,能做的选项是不多的,尤其是一瞬间发生的事情,那个时候是比较害怕的,所以不能苛责李吉孝一定要停车。”

焦点二:李亮的死亡与李吉孝行为有无因果关系

对于李亮的死亡与李吉孝行为有无因果关系,法院认为,其一,关于李亮与自己车辆及白色厢货车接触时是否受伤。监控录像显示的内容清晰、连贯,与侯某娟、郇某某等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能够认定李亮跌坐在地时,头部与自己车门内侧仅有轻微触碰;李亮进入白色厢货车时,与车辆底部无明显接触,车辆无行进。根据鉴定意见以及住院病历显示,李亮以上触碰,均不足以形成头部严重致伤的后果。

其二,关于李亮在送入医院救治期间跑出医院后在外逗留是否存在致伤介入因素。虽然视频监控未能完全记录李亮跑出医院的部分区域,但根据相关证言以及处警民警的执法记录仪的录像证实,李亮跑出后活动位置区域较为固定,侯某娟全程跟随,行人、民警随后到场将李亮控制并带回医院,并无倒地或存在其他致伤因素介入的可能;经比对监控录像以及医生证言,结合李亮的病例材料,可以认定李亮跑出医院前后伤情并无变化。

其三,关于李亮的死亡与李吉孝行为的因果关系。潍坊市公安局奎文分局出具的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证实,被害人的头部伤情为,颅骨粉碎性骨折,颅底骨折,脑挫裂伤,颅内出血;分析认为摔跌可以形成;鉴定意见为,死者李亮系因重型颅脑损伤致中枢性多脏器功能衰竭死亡。而且,二审期间补充的理化检验报告以及证人证言、情况说明、办案说明等证据,排除了被害人存在中毒、吸食毒品等致死原因的可能。综上,根据在案证据能够认定被害人的伤情系从李吉孝车辆摔跌所致,两者具有明确的因果关系。

焦点三:李吉孝定罪及量刑考量

关于李吉孝定罪及量刑考量,法院认为,现场监控录像、证人提供的手机内录像、行车记录仪视频与证人证言均能够证实,李亮在接触李吉孝车辆时,未携带工具,未实施攻击行为,车辆已减速接近停止状态。案发当时系在人、车流量较多的白天,车内有两名同乘人员,被害人在攀爬车辆时,并未对李吉孝等人人身与行车安全构成严重威胁,在被害人攀爬至车顶时,李吉孝为摆脱被害人而变向加速持续行驶,从而造成了被害人摔跌致死的严重后果。李吉孝在侦查阶段供称“觉得能躲过去,认为开动车后他会自己下来”,在被害人已经趴到其车顶时,“我还在继续向前开车,加上车顶上面没有东西能抓,他的左脚踩在我的驾驶门玻璃口下沿没有踩实,他就掉在地上了”。可见,李吉孝加速行驶的目的不是为了躲避被害人可能给其造成的不利后果,而是为了让被害人从其车上离开,其主观上已经预见到其加速行为与被害人离开其车的因果关系,但由于过于自信,认为可以在其加速过程中被害人会自动离开,导致被害人从车上摔下,受伤死亡。李吉孝主观上存在过失,客观上实施了加速行驶行为造成了被害人受伤致死的严重后果,其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对此,郭辉认为,李吉孝面临的情况和前面两辆车面临的情况有所不同,李亮当时是直接堵在驾驶室门口,通过摇下车窗的方式攀爬车辆,把脚伸到驾驶室里,还有争夺方向盘的动作。“当时李吉孝在道路上行车,副驾驶和后排座椅上都坐了人,和前两辆车的情况是不一样的,这个时候李吉孝无处躲藏。他真正面临了紧迫性,对于一个60多岁的老人来说,他要么停车,要么开车。”郭辉称,检方认为这个时候就应该停车,但这种判断是基于李亮后来死亡的结果来说的,而从当时情况来看,李吉孝停车可能面临被动挨打的局面。

郭辉认为,李吉孝属于正当防卫,“有陌生人突然对我进行攻击,拳打脚踢攀爬车辆,这个时候我不知道发生了什么,出于本能我会想着甩掉他让他知难而退,他是有正当防卫的特征的。从人的本性来说,在面临突发状况的时候不能苛求他去做一个符合现在结果的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