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速递】醉驾也“上瘾”?男子醉驾缓刑考验期内再次醉驾被严惩!

2021-08-13 20:43:11 作者: 【案例速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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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车,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两千元。惨痛的教训本应让人悔悟,但偏偏有人“头铁”不知悔改,半年之内竟又重蹈覆辙,心存侥幸二次醉驾。近日,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被告人孙某因在醉驾缓刑考验期限内再次醉驾,被法院“新账旧账一起算”,孙某缓刑被撤销,迎接他的将是高墙电网内的拘役生活。

基本案情

2021年1月,青年孙某带着未婚妻与友人小聚,酒后嫌找代驾麻烦,遂载着未婚妻自行开车回家,车辆行驶一公里左右,被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孙某酒精含量测试值为144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因犯危险驾驶罪,2021年4月孙某被吊销机动车驾驶证,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两个月,缓刑三个月,罚金两千元,缓刑考验期限截至2021年8月6日止。

2021年6月7日下午,孙某因心情不畅去连云区某烧烤店喝了一瓶劲酒和两瓶啤酒排解郁闷,晚上八点钟打车回家。到家后孙某想把停放在不远处停车场的自家车开回小区。并侥幸的认为该停车场与自家小区仅一街之隔,如果自己小心一点,开车回家应该不会发生什么问题吧。醉醺醺的孙某遂步行前往该停车场,一路确认没有执勤交警后,孙某驾车从停车场驶出,进入主干道不足50米就被当晚执勤交警现场查获。经鉴定,此次孙某体内乙醇含量为179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孙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声称自己不是有意违法开车,坦言此刻万分后悔,恨不得时间重来。

法院判决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孙某曾因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被刑事处罚,现又醉酒后无证驾驶机动车,可以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孙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依法应当撤销缓刑,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实行并罚。综合考量以上因素,撤销孙某前罪缓刑宣告,判处孙某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与前罪所判处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实行并罚,决定执行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法官提醒

酒驾违法,醉驾犯罪。法官提醒广大市民,要牢记“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的忠告,对自己负责,对他人负责。不要心怀侥幸心理,切莫因一时贪杯以身试法,造成无法挽回的后果。

酒后驾驶的成本,一起学习一下。

编辑 | 子君

来源 | 连云港市连云区人民法院

来源: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