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患者走进医院,将自己健康完完全全交付给医生之时,是对医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道德素质的信任,作为医务人员,应无愧于自己的职业,无愧于“医者仁心”四个字。
2018年1月7日,已经逐月临产的孕妇胡某到当地一家医院办理住院待产,她的主治李医生(涉及隐私,均用化名)是一名已获得执业医师资格证,具有近千例妇产科分娩诊疗经验的经验丰富的医生。
2018年1月9日,李医生和另外两名护士一起值班。晚上八点左右,胡某开始腹痛,李医生便让值班护士停了缩宫素静滴给药,九点左右李医生再次给予胡某静滴缩宫素,但此时的他并未给孕妇进行胎位检查。
22:25,李医生在胡某宫缩明显的情况下,给她进行了人工破膜,22:45,胎心减弱到80-90次/分,无恢复,于是李医生便给胡某进行了加腹压助娩,23:27,胎儿娩出,李医生又对胡某静滴注射缩宫素(此时人工破膜还没到一小时)。
23:30,胡某阴道大出血,护士作了简单检查,李医生并未核实,仅根据护士的检查就安排胡某行会阴缝合术。期间胡某丈夫认为医生没有对大出血的胡某进行抢救,不负责任,遂打电话报警,并拨打120急救电话要求将产妇转入上级医院进行抢救,后公安机关民警赶到现场处理。
2018年1月10日00:45,胡某意识不清,不能测出血压,期间李医生等医务人员亦未对胡某进行输血,凌晨2:00转到上级医院后死亡。
家属走司法程序,申请尸检
胡某死亡当天,她丈夫到当地卫生局反应了该情况,并联系了尸检机构。经鉴定,胡某是因子宫下段、子宫颈口内膜、肌层撕裂及会阴部撕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而死亡。
而婴儿则是在宫内发生窒息,被产出后严重窒息,抢救的医生在23:34给予静脉注射5%碳酸氢纳2ml,但一直没有好转。
1月10日凌晨00:15转到上级医院的新生儿科,2月8日10:46,抢救无效身亡。经尸检鉴定,新生儿因在宫内窒息并发大脑变性、坏死及肺炎,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同时,经胡某丈夫的申请,卫生局委托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鉴定得出结论:
1. 医方违反操作常规,使用缩宫素不规范,对孕妇的病情评估和观察不到,在第一产程进展和对胎心发音发生变化时,处置不严谨,导致判断错误。
2.在第二产程中强行使用加腹压方式娩出胎儿等过失,导致产妇子宫下段、子宫颈口内膜、肌层撕裂及会阴部撕裂大出血、失血性休克死亡;导致新生儿宫内窒息并发大脑变性、坏死及肺炎,最终因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3.医方对产妇的死亡后果承担完全责任,对新生儿的死亡后果承担完全责任;胡某、新生儿的死亡病例均分别属于一级甲等医疗事故,医院承担完全责任。
2019年3月,经法院审判,医院赔偿了家属近130万元。
李医生犯医疗事故罪,获刑1年
事后,家属向公安机关举报。2019年11月,李医生接到公安机关的电话,他主动接受了这次询问,并且如实供述了事情经过,自愿认罪认罚。
2020年4月,李医生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2020年8月,当地检察院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李医生犯医疗事故罪。
公诉机关认为,李医生身为妇产科医务人员,在工作中严重不负责任,造成胡某、新生儿死亡的后果,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医疗事故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医生认罪认罚,具有投案自首、取得谅解等情节,建议判处A医生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有期徒刑,适用缓刑。
当时李医生方辩称,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能力及经验不足,且事故发生是有多种因素导致,医生对孕妇及婴儿的抢救方案没有决定权,在抢救过程中一些不到位以及错误的地方,不应该全部归咎于李医生。且案发后,李医生获取了家属谅解,主动自首,同时李医生表现一贯良好,属于初犯,犯罪情节较轻。
2020年9月,经过多方取证审判,法院认为李医生在治疗过程中,未认证履行职责,严重违反诊疗技术规范,疏忽大意,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两人死亡的行为,符合医疗事故罪的主客观要件,构成医疗事故罪,应予以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