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一货车撞摩托车致一人死亡,交警公布事故调查结果

2021-08-14 13:58:33 作者: 海口一货车撞

一辆轻型栏板货车与对向车道的摩托车相撞致对方当场死亡,8月14日,海口公安交警公布此事故调查结果,经查货车司机吴某静的车辆逾期未年检且无证酒后驾驶,摩托车驾驶员梁某雄同样是无证驾驶且车辆逾期未年检,交警最终认定吴某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梁某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据介绍,2021年4月14日 6 时许,一辆车牌号为琼CJ**30的轻型栏板货车正沿着海口市琼山区三门坡镇谭新大道由西往东行驶,当他驾车行至田头村路段时因未按规定靠右侧通行与对向车道一辆车牌号为琼AH4**7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导致摩托车驾驶人当场死亡。

内容:事故现场 海口交警提供图片

经查,车牌号为琼CJ**30的轻型栏板货车状态为逾期未年检,该车驾驶人吴某静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且存在酒后(79mg/100ml)驾驶的行为。车牌号为琼AH4**7 的普通二轮摩托车同样存在逾期未年检且未参加保险的情况,该摩托车驾驶人梁某雄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内容:事故现场 海口交警提供图片

海口公安交警办案民警通过开展现场勘查走访目击证人、调取监控录像等工作后,认为货车驾驶人吴某静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

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第三十五条“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摩托车驾驶人梁某雄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三条“对登记后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根据车辆用途、载客载货数量、使用年限等不同情况,定期进行安全技术检验。对提供机动车行驶证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单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机构应当予以检验,任何单位不得附加其他条件。对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发给检验合格标志。”、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其中,梁其雄的行为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国家实行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制度,设立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因此,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交警认定当事人吴某静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当事人梁某雄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海口公安交警提醒

无证和饮酒驾驶危害大,勿心存侥幸以身犯险。无证驾驶机动车一旦发生严重交通事故,将被追究法律责任。切记无论多忙,都要给爱车定期年检。驾驶逾期未年检车辆上路存在严重交通安全隐患,一旦发生交通事故,保险公司将不予赔付。希望广大驾驶人自觉遵守法律法规,不要以身试法。

来源:新海南客户端、南海网、南国都市报

记者:王燕珍 实习生 曾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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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南海网